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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9

研究計畫-胚胎道德地位研究-第四章 基督宗教層面


第四章 基督宗教層面胚胎道德地位研究

*本章特別請教了神學院的聖經與神學教授,穆神父和谷神父,請他們解釋並教授相關聖經章節的原文字義與詮釋。

本章著重於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基督宗教中對胚胎人格性地位的看法,特別是在聖經中對未生的孩子有歧異看法的部分。第二部分闡釋天主教訓導權在胚胎議題上的態度。 

第一節 胎兒在聖經中的地位
本節特別提出反對和贊成胎兒在聖經中是否有地位之看法,並提出聖經希伯來文與希臘文解釋,以期能使讀者了解聖經中的確重視胚胎為未生孩子,使人能更為看重未生孩子以致於胚胎在聖經中之重要地位。

第一項 貶低或尊重胎兒在聖經中地位
壹、貶低者的看法
一、陳文珊
陳文珊老師的〈墮胎倫理的爭議〉[1]中提到的釋經學的問題,在文中的「基督新教關於墮胎倫理的釋經觀」這段落中提出:
聖經從未明顯說墮胎是殺人。出埃及紀2122-25節是聖經唯一提到墮胎之處,但卻視胎兒是父親的財產並不具有實質的位格。至於其他處用來反對墮胎的經文,亦可被視為誇飾的手法,而不是一種字面意義的如實描述。至於其它與墮胎相關的論及婚姻及生育的經文,三種不同的新的相關基督新教釋經立場亦逐漸浮現。本文無法深入析論,只能在此簡介,作為聖經乃至聖經詮釋並非必然反對墮胎的論據[2]
老師並在此文的結論明確提出,身為一個基督新教的信徒,筆者不認為接合子、胚胎具有人的道德地位。所以墮胎絕非殺人,也非必然需立法禁止。[3] 老師明確地表達個人在詮釋相關胎兒的聖經章節的看法。以下有一位學者的看法與老師雷同。

二、 Prof. Richard Hays
Prof. Richard Hays 所寫的「The Moral Vision of the New Testament[4]一書,書裡Hays教授運用不同版本的聖經,想表示聖經中是有提到墮胎的,而且墮胎是可以被理解的。在Hays教授文中同樣也有提到「出谷紀第2122-25節」,Hays教授將聖經22節「假使人們打架,撞傷了孕婦,以致流產,但沒有別的損害,傷人者為這罪應按女人的丈夫所提出的,判官所斷定的,繳納罰欵。[5]翻譯為「流產」以表示未生的孩子只是胎兒。

貳、尊重者的看法 ─ Dr. William Ross Blackburn
        William Ross Blackburn為蘇格蘭St. Andrews大學舊約聖經博士,Blackburn博士以專文表示[6],在舊約中並沒有提及墮胎。這一點Blackburn博士與陳文珊老師的看法是相同的,「墮胎」一詞並沒有出現在舊約當中。但不同的是,沒有墮胎一詞,不表示舊約和新約是容忍甚至是允許我們現在所定的墮胎的意義。對Blackburn 博士而言,Prof. Hays或陳老師的錯誤在於,將現代的分法用在聖經上。Blackburn博士對Hays在「出谷紀第二十一章22節」的回應為,Hays翻譯為「流產」,但是原本的希伯來文是「她的孩子出來」,重點是「她的孩子」而不是流產。
Blackburn博士說明,在聖經中對未生的孩子與已出生的孩子是同等對待。簡單說,聖經內跟本沒有「胎兒」這個字:
        在聖經中,人類是由不同的類別來區分:猶太人/外邦人,男人/女人,父母/孩子,司祭/肋未人,奴隸/主人,還有其他的,例如不同族群之間的分別。與現在的討論有關的,則是在語言上,人類有時也依照生命的階段來做區分:兒童,青少年,老人,男人,女人,寡婦,少女,處女,等等。不過,無論是在舊約(希伯來文或是七十賢士的希臘文)或是在新約,卻有一個明顯的空白:沒有一個詞彙將尚未出生的胎兒區別出來,成為一個可資區分的類別。簡單來說,在聖經中,根本沒有任何一個字是指「胎兒」的。【胎兒fetus 是一個拉丁文字,指的是後代。】[7]
        聖經並沒有區分胚胎、胎兒、剛出生的嬰孩或小孩。出谷紀第2122節中的她的「小孩」,希伯來文是$l,y,」,就是屬於她的「小孩」,是很廣泛的小孩的意涵,在舊約中用於母胎內的孩子、嬰兒、小孩,從未生的到剛生的小孩乃至於後裔都是用此字來表示。七十賢士的希臘文譯本是paidi,on」,查閱希臘文─德文最具權威的舊約字典,對這一個希臘字的解釋為「很小的小孩;或剛出生的小孩」[8];同一英文翻譯字典有兩個意思,其意為unborn child or embryo; baby or infant[9]在一般的古希臘文字典對此字之意是「七歲以下所有的小孩,包括男與女」。
由以上的字義學來看,在希伯來文、希臘文中,從未生的胚胎、胎兒或是出生的小孩都是同義,並沒有分別;而且在文意中,從未表示孩子是母親的附屬品,從來都是一個主體,這是不容抹滅的事實。

第二項 聖經將胎兒當成孩子的實例
壹、希伯來文$l,y,
希伯來文$l,y,」,「小孩」這字,並不會單獨出現,而是會連接著是誰的小孩成為一個詞,在詞性上區分陽性或陰性再加上小孩,以動詞使用,例如:創六1節「當人在地上開始繁殖,生養女兒時」是以陽性動詞表示,或是陰性字之後成為哪位女性的小孩。這字以動詞表示「生出孩子」,在舊約中共有四十二次,有十五次是在創世紀寫出。其他則散於盧得傳、撒慕爾紀或耶肋米亞先知書內。

貳、希伯來文!Be
舊約裡創世紀第二十五章22節裡提到的胎兒「雙胎在她腹內」則是另一個希伯來文!Be,意義為「男生、兒子」,這是很強烈的用法,強調在母親的體內、尚未出生就知道是自己的兒子,此字也同樣用於「小孩子、兒童、少年、青年」。小孩子之前的小孩也包括在內,特別意指不是母親的一部分,而是母親的兒子。與創世紀第二十一章2給年老的亞巴郞生了一個兒子,同一希伯來字。在盧一11納敖米回答說:『我的女兒,你們回去罷!為什麼要跟我去呢﹖難道我還能懷妊生子給你們做丈夫嗎﹖』」也是以此希伯來文字表示。

參、希臘文paidi,on
至於希伯來文$l,y,翻譯希臘文為paidi,on,在新約中出現的方式和次數也較舊約更為豐富,例舉如下:
瑪十八:3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變成如同小孩一樣,你們決不能進天國。」。
瑪十九:13-14那時,有人給耶穌領來一些小孩子,要他給他們覆手祈禱,門徒卻斥責他們。耶穌說:『你們讓小孩子來罷!不要阻止他們到我跟前,因為天國正是屬於這樣的人。』」。谷十:13-14、路十八:16也以同一字描述祝福兒童的經文。
路十一:7那人從裡面回答說:不要煩擾我了!門已經關上,我的孩子們同我一起在床上,我不能起來給你。」。
若二十一:5於是耶穌對他們說:『孩子們,你們有些魚吃嗎?』他們回答說:『沒有。』」。
格前十四:20弟兄們!你們在見識上不應做孩子,但應在邪惡上做嬰孩,在見識上應做成年人。
希二:13又說:『我要依靠天主。』又說:『看,我和天主所賞給我的孩子。』」
若壹二:1418小孩子們,我給你們寫過:你們已認識了父。」、「小孩子們,現在是最末的時期了!就如你們聽說過假基督要來,如今已經出了許多假基督,由此我們就知道現在是最末的時期了。」
以上是 paidi,on 的原型使用,在變化型方面,它有單數所有格、複數所有格、複數間接所有格:
單數所有格的經文為,瑪二:8然後打發他們白冷去,說:『你們去仔細尋訪嬰孩,幾時找到了,給我報信,好讓我也去朝拜他。』」
瑪二:20「起來,帶著孩子和他的母親往以色列地去,因為那些謀殺孩子性命的人死了。
谷五:4041他們都譏笑他。他卻把眾人趕出去,帶著小女孩的父親和母親,及同他在一起的人,進了小女孩所在的地方。他拿起小女孩的手,對她說:『塔里,塔古木!』意思是:『女孩子,我命你起來!
谷九:24小孩子的父親立刻喊說:『我信!請你補助我的無信罷!」。
路二:17他們看見以後,就把天使對他們論這小孩所說的事,傳揚開了。」
複數所有格的經文有:
瑪十四:21吃的人數,除了婦女和小孩外,約有五千。」。
瑪十五:38吃的人數,除婦女和孩子外,約有四千人。」。
谷七:28那婦人卻回答說:『主!是啊!可是小狗在桌子底下,也可吃孩子們的碎屑呢!」。
谷九:37誰若因我的名字,收留一個這樣的小孩子,就是收留我;誰若收留我,並不是收留我,而是收留那派遣我來的。」。  
複數間接所有格的經文則是:
瑪十一:16我可把這一代比作什麼呢?它像坐在大街上的兒童向其他的孩子喊叫,」。
路七:32他們相似坐在街上的兒童,彼此呼喚說:我們給你們吹笛,你們卻不跳舞;我們唱哀歌,你們卻不悲哭。」。
由新約的用法可知,paidi,on用來描述嬰孩、小孩子、兒童,及至十二歲的小女孩都用這字,甚至是耶穌在復活後也以這個字paidi,on稱呼門徒們,來表示祂對門徒們的親切。

肆、希臘文Bre,foj
另外,在新約中,對未生和剛生、已生的小孩皆是用希臘文Bre,foj這字,路加福音第一章44節中的看,妳請安的聲音一入我耳,「Bre,foj就在我腹中歡喜踴躍。」,Bre,foj」,意思包括從「胚胎到剛誕生的小孩」,普遍的翻譯就是「baby[10]Bre,foj這個字同時使用於:
路一:41節「依撒伯爾一聽到瑪利亞的請安,胎兒就在她的腹中歡躍」。
路二:12這是給你們的記號:你們將要看見一個嬰兒,裹著襁褓,躺在馬槽裡。」。
路二:16他們急忙去了,找到了瑪利亞和若瑟,並那躺在馬槽中的嬰兒」、
弟茂德後書三:15自幼便通曉了聖經,這聖經能使你憑著那在基督耶穌內的信德,獲得得救的智慧。」,
以上是單數型態,若是複數型態則在:
路十八:15有人也把嬰孩帶到耶穌跟前,要他撫摸他們;」。
宗七:19他就用計謀壓迫我們的親族,虐待我們的祖先,叫他們拋棄自己的嬰孩,不容生存。」、
伯前二:2應如初生的嬰兒貪求屬靈性的純奶,為使你們靠著它生長,以致得救;」。
這些皆是同一希臘字。

伍、分析
一、路加福音第一章30-45
新約的路加福音第一章30-45節,可由福音中合理推測,瑪利亞答應天使之後,聖神就進入瑪利亞身內,使天主子降孕為人。按照聖經,此時的耶穌是Bre,foj按今日的說法,耶穌是胚胎,因為瑪利亞在懷孕之後,「在那幾日起身」到鄉下去探訪親戚依撒伯爾,而依撒伯爾在見到瑪利亞之後就大聲呼喊瑪利亞為吾主的母親」,可見已經確認胚胎的耶穌之位格地位,耶穌就是那位將要來的默西亞,即使在母胎中是那麼微小,都無損於祂的地位和價值。
在這章的44節裡,表示清楚的對未生孩子的尊重,「看,妳請安的聲音一入我耳,胎兒Bre,foj就在我腹中歡喜踴躍。」在這句中,聖經清楚地表示在母胎中的孩子Bre,foj之位格性。聖經表示是未生的孩子,這是很精確的重點。在依撒伯爾身內,所懷孕的洗者若翰也是一起歡躍,母親是如此肯定她的小孩的情緒,也是將未生的孩子做為一位真正的位格人來看待。
另外,在路一:42節這一字由希臘文翻譯為希伯來文後,與依十三:18他們的弓箭要刺死青年,對腹中的胎兒毫不憐恤,對於嬰兒,他們的眼睛也毫不憐視。」是用同一說法來表示:以「你肚腹內的果實」的詞句來形容胎兒,而七十賢士譯本翻譯這句時,則直接翻譯「所懷孕的」來表示尚未出生的孩子。

二、耶肋米亞與聖保祿
在舊約裡,最具代表性的是耶肋米亞先知在受天主召叫時,天主對他所說的話:
上主對我說:「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我已祝聖了你,選定了你作萬民的先知。」(耶一5
    從第5節可以看到,耶肋米亞在還沒有離開母胎以前,天主已經選定他,並祝聖他為萬民的先知。天主都已經預備好他的一切、已經認識了這個人,並為他的未來出生做好準備,期待他出生之後與天主合作進行天主的計畫。在此句中,可以看到天主對人的看重、有極大的人之尊嚴與價值。事實上,舊約中談論九個月的胎兒與剛開始形成的胚胎是一樣的看重,並沒有差別之分,因舊約時代並不會區分剛懷孕的孩子或是即將產出的孩子,都是以母親的孩子來看待未生的孩子,因此文字上,都是同樣用希伯來文$l,y,表示。
耶肋米亞被召的這部分內容,也與書信中保祿宗徒在寫給迦拉達人書時的內容是相似的:
但是,從母胎中已選拔我,以恩寵召叫我的天主,卻決意將祂的聖子啟示給我,叫我在異民中傳揚祂。我當時沒有與任何人商量,(迦一15-16
        保祿宗徒也在悔改後深刻地體會到,天主是從母胎中就已經選出他,為能傳揚天主的福音。

三、舊約提到未生的孩子部分:
        舊約尚有幾處提到在母胎內孩子的部分,個各作者以不同的方式表達了上主對母胎內孩子的看重:
依四四24你的救主,由母胎形成你的上主這樣說」
依四六3雅各伯家啊!以色列家所有的遺民啊!請你們聽我:自出母胎我就抱著你,自離母腹我就懷著你」。
約十8-12你親手形成了我,創造了我;此後你又轉念想消滅我。求你記憶:你造我時就像摶泥,難道還使我歸於泥土﹖你不是將我像奶倒出,使我凝結像一塊奶餅﹖用皮和肉作我的衣服,用骨和筋把我全身聯絡起來﹖是你將我生命的恩惠賜給了我,細心照顧維持了我的氣息。
歐十二4他在母胎中就欺騙了他的弟兄,及至壯年又曾與天神搏鬥;
耶二十17因為他沒有叫我死在母胎,使我的母親成為我的墳墓,叫她永遠不分娩生我! 為什麼我要從母胎裏出來,眼見辛酸痛苦,在羞辱中消磨我的歲月﹖
從以上經文可看出聖經看待未生的小孩如同小孩一般。依撒意亞先知書與約伯紀的作者都一再強調,上主是親手造了他們的主,在母親懷胎之時,是天主所造的人,而且天主就已經細心的呵護著每一個人,是天主將生命賜給人,並親自以祂的形象造成人。

四、聖詠
        在聖詠中有幾處章節提到未生的孩子:
詠廿二10-11是你使我由母腹中出生,使我在母懷裏享受安寧。 我一離開母胎,就已交托於你,尚在母懷時,你己是我的天主。 
詠七一6我自從在母胎中,就仰賴了你,尚在母懷中,你就是我的託庇;我全心的希望,時時寄托於你。
詠一一九73你的雙手創造了我,形成了我,求你賜我智力,為學你的誡條。」
詠一三九13-16「你造成了我的五臟六腑,你在我母胎中締結了我。我讚美你,因我被造,驚奇神奧,你的工作,千奇萬妙!我的生命,你全知曉。我何時在暗中構形,我何時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你全知情,我尚在母胎,你已親眼看見,世人的歲月尚未來到以前,都已全部記錄在冊表,都已全由你預先定好。」
在他們的作品當中可以看出,他們對胎兒的態度,皆是尊重,相信都是天主所造的。特別在聖詠一三九,聖詠作者即使不知道何時被造,但是知道胎兒的一切器官都是天主所造,天主都知道聖詠作者的一切,可以引申出,胚胎是在一般母親都還不知道時就已經形成,這是天主所造,而且天主都知道如何造,要造成什麼人,這是天主造成的人型。

五、小結
從字義學而言,未生的胎兒與已生的嬰兒者是以這些文字表達:希伯來文是「$l,y,」、「!Be、希臘文為「paidi,on」、「Bre,foj,並沒有區分如今日時代所區分的已生的嬰兒、或未生的胎兒、或胚胎等說法。從詮釋學來看,以上各聖經章節可以幫助我們看到,雖然在舊約新約時代,寫作的作者都還不知道胚胎為何,但是卻不斷地肯定所有未生的孩子和已生的孩子都是母親的孩子。

第二節 天主教訓導權的立場
第一項 天主教會有關未出生胎兒的傳統教導
欲整體性地了解教會的立場,我們應從歷史的幅度,自初期教會對墮胎的態度看起。在古代希臘羅馬社會,不僅是墮胎,甚至是殺死畸形新生兒都是被允許的。相反的,許多初期的基督徒堅決地反對墮胎。在初期教會,基督信仰對所有生命的尊重是清楚地表現在反對墮胎上。這和非基督信仰世界流行的墮胎與殺嬰形成強烈的對比。本段將簡述在天主教會傳統中對未出生胎兒(胚胎)生命的尊重,通過她的教導:直接的人工流產(墮胎)永遠是一個重罪。而這個對各階段胚胎生命必須尊重與保護的教導,是清楚、強而有力的,同時從未動搖過。
最早明確反對墮胎的教導是在Didache (The Lord's Instruction to the Gentiles through the Twelve Apostles,十二宗徒訓訓誨錄,約西元80年)。這是教會法律最早的來源,也是新約聖經後基督徒的第一部教理講授。上面記載: 汝不可藉由墮胎來殺害孩子」[11];另外一處則寫道:「下面是死亡之路:這條路惡劣至極,充滿了可咒罵之事…殘殺新生嬰兒者,以及將天主的受造物施行墮胎者。[12]
第二篇有關墮胎的文獻是在巴爾納伯書信(Epistle of Barnabas),作者佚名,大約成於西元130年。幾個世紀以來,這部作品受到極高的評價,特別是亞歷山大的神學家們。這封書信的作者將禁止墮胎視為兄弟愛德法律的延伸:「你應該愛你的近人更勝過你的靈魂。你不該用墮胎來殘害胎兒;再者,也不該在出生後將其殺害。[13]
阿特那哥拉斯Athenagoras是一名雅典的哲學家,在一封致羅馬皇帝馬可斯奧勒利烏斯Marcus Aurelius)的書信(約西元170)中說:「凡是造成墮胎者都犯了殺人罪,他們為了墮胎要承擔天主的指責,就如同殺人一樣。[14]
拉丁作者戴爾督良(Tertullian,西元160-240),著名的北非律師,積極地為教會大力辯護,當有人指控教會做活人祭獻,密謀殺人,殺嬰,以及其他令人髮指的罪行時。他寫道:
在我們的情況,謀殺是徹底永遠的被禁絕。我們甚至不能損毀母胎中的胎兒,儘管尚未成人,卻已從身體其他部位獲得血肉來維生。妨礙生育不過就是較快速的殺人;你將已出生者的生命奪走,或是將尚未出生者的生命摧毀,這都不是重點。他即將成為人了;就像果實已經蘊含在種子中了。[15]
巴西略(Basil,西元330-379)是凱撒利亞的主教,他認為人在已成形與未成形之間的區別太微小,因此在道德上不能有所區別:「蓄意殺死胎兒的婦女應受到謀殺罪起訴。而且在完全成形或尚未成形間做任何細微的區別,這將不被我們所接受。[16]
奧斯定在注釋七十賢士譯本聖經時提出,雖然梅瑟的法律並未將尚未成形的胎兒墮胎等同於殺人罪;然而,奧斯定認為,尚未成形的胎兒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有靈魂,也就是說已經是人類,縱使他尚未完全成形或是可以被辨識為人。[17]
在亞里斯多德錯誤的胚胎學觀念的影響下,中世紀的教會在考慮未出生嬰兒的地位是根據他們已成形或是未成形。許多基督徒及神學家因而相信靈魂是受孕後四十天左右被賦予的。因此,所謂的「延緩的賦予靈魂」delayed ensoulmen或是「延緩的成人過程」delayed hominization等理論在教會傳統中廣泛的被接受採納,以致認定早期胚胎不具人類身體,也因此沒有人類的靈魂,進而推論出早期胚胎尚不是位格人,一直到至少十九世紀初。然而,儘管當時的教會傳統尚無法完全肯定未成形的胎兒(早期胚胎)是人,但是教會也認為人類胚胎絕不該被蓄意攻擊。在這段時期中,從來沒有人暗示「未成形」的胎兒是可以被犧牲的。「未成形」的胎兒依然被視為神不可侵犯的。直接去傷害胚從來就沒有被視為合法。因此,教會確立出保護人類早期胚胎的基本原則:因人類性行為而來的、母胎內的新存有者,至少是在變成位格人的過程中,就此而言,這存有者就必須受到如同位格人般的對待。簡言之,教會的傳統教導的立場是清晰、前後一致、全面而且堅定反對墮胎。[18]
1827年,隨著第一次哺乳動物的卵子在顯微鏡下被觀察到,已經過時的亞里斯多德胚胎學,開始被著重於研究胚胎形成的機制的現代胚胎學所取代。而這個研究所得出結論為:人類Human Beings的發育是從精卵結合時開始[19]。這個新興的科學知識使受精作用(也就是男性與女性生殖細胞結合的時刻)更具有意義,同時推翻了以為人類是從男性精液與女性的經血結合而來的亞里斯多德的認知。此一科學發現也影響了教宗碧岳九世,在1869十月十二日的詔書Apostolicae Sedis Moderationi中決定廢除在罰責上早期墮胎與晚期墮胎之間的差別,並認為與胎兒成形與否,以及具有靈魂與否無關。碧岳九世宣告以凡是設法墮胎而已遂者,無論是用何種方法,也無論胎兒發育的階段,皆處以自科絕罰Excommunicatio Latae Sententiae[20] 此一判決在1917年版教會法2350條第一項中再次重申[21],同樣也保留在1983年修訂版第1398條中:「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22]
教宗碧岳十一世在其通諭《聖潔婚姻Casti Connubii中嚴厲譴責墮胎,並稱其為「極大的罪惡」(very grave crime),並指出這種殺害無辜者的行為,全然違反了天主的誡命:「你不可殺人」;尤其是在下列三種情形中:醫療性的直接墮胎;夫妻在阻止成孕Contraception失敗後,以墮胎之手段阻止孩子誕生;以及某些政府的政策,以社會或是優生因素為藉口,將無辜的胎兒予以殺害。[23]
教宗碧岳二世毫不倦怠地重申傳統教會的訓導。1944年他對醫生和生物學家談話時,駁斥所有的直接墮胎,因為每件意圖直接毀掉在子宮中人類生命的行為,都是直接殺害一個無辜者:「唯有天主是人生命的主宰,無論是胚胎期,成人,或是耄耋之年,因為他們是無辜的。[24] 1951年對助產士談話時,碧岳十二世對同樣的傳訓導做出更隆重的聲明:
嬰兒的生命權是直接來自於天主的,沒有任何人間的權力或是墮胎的命令可以剝奪此一生存的權利。就算目標是良善的,也不可以用直接殺害嬰兒的方法來達成目的。『在母胎中形成的孩子是天主的恩賜』(詠:一二七,3),天主將這恩賜委託給父母親照料。[25]
    1961年通諭《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中,教宗若望廿三世在談論人口問題時指出,人類生命的傳遞與繁衍,是必須遵循「天主神聖不可侵犯和永久不變的誡律」,而這些道德規範,世人人都應當遵守的。若望廿三世也重申人類生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因此阻止成孕Contraception)與墮胎是絕不容許的:
人類的生命是神聖的所有的人都必須承認這個事實。因為從生命一開始,就包含了造物主天主直接的創造行動。因此,違犯這神聖性,不但是冒犯天主的尊嚴,同時也污衊了人類自己。[26]
    梵諦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在《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audium et Spes)中曾兩次嚴厲地譴責墮胎。首先指出墮胎是一種相反生命本身與褻瀆位格尊嚴的惡行,這惡行不但是可恥的、有辱文明的罪孽,更是極其冒犯造物主的光榮。[27]另一處則正式的聲明從受孕之初,所有的墮胎行為皆是一種滔天的罪行:
      天主,生命之主,已將保護生命的卓越任務交付給人,並命令人以合乎人性尊嚴的方式來完成此一任務。因此,墮胎和殺害嬰兒是一種無法形容的滔天罪行,因為自受孕的那一刻起,生命即應受到極為謹慎的保護。[28]
    1968年七月的通諭《人類生命》(Humanae Vitae)中,保祿六世重申教會傳統訓導上拒絕墮胎的立場。在論及有關阻止成孕的錯誤時,教宗除了強調在婚姻中「愛的給予」與「生命的給予」兩者間不可分開的意義,更再度指出,因為天主是生命的主宰,所以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同時人類必須忠於造物主對繁衍傳生的神聖計畫,這是教會傳統的教義與訓導上一再重複的事實:
        為符合婚姻在人性與天主教的視域上的原則與目標,我們必須再一次聲明,調節生育的合法方式,絕對不包括直接中止已經開始的生殖過程,而且,尤其是直接地故意導致墮胎,即使是為了醫療的緣故也不可作。[29]
    最後,保祿六世在1972年十二月對義大利全國法官會議的演講中,再次重申上述的傳統教導,並指出此一傳統教導「這是天主教的教義,不曾改變,也不能改變」。[30]

第二項 現代教會訓導
在廿世紀末,根據胚胎學的證據以及神學思考上的發展,教會的教導以清楚的得出「人類生命肇始於受孕之初且必須被保護及尊重」的結論。然而現代支持、推動合法墮胎的人,與教會傳統立場顯然相反。傳統教會面臨的景況是,當時的科學無法證明早期胚胎具有人的身體,但基於「早期胚胎至少是在變成人的過程中」這一事實,教會堅持早期胚胎必須受到如同位格人般的對待。然而現代的實驗科學雖已證明自男女精卵融合起,一個唯一無二的人類個體就開始出現、存在。這個體自始即依循著一個一致且連續無中斷的發展過程,從接合子起,歷經胚胎、胎兒、嬰孩、青少年、成人、老人而至死亡。換言之,按現代科學可知,個體發展過程的每一階段都是人的生命展現、都有人的身體存在[31]。但是墮胎合法化的支持者,卻定出武斷的標準,認為胚胎的身體該達至某一發展程度時,這胚胎才擁有位格性。而且除了這武斷的標準外,與教會天壤之別的是,他們認為在變成位格人過程中的早期胚胎,不需受到如位格人般的對待,而只要受到非位格性的對待即可。因此位格人享有的人權(包括生存的權利),可以不及於早期胚胎,早期胚胎的生命等級是在「不可殺無辜」此基本倫理規範的保護之外。
至於現代教會,藉著當代實驗科學提供有關精卵融合與胚胎發育過程的證據,因而相較於傳統,能夠以更科學的語言,非常清楚精確地確定,胚胎該受到如同位格人般的對待,是始於「精卵融合」那刻起。而且基於科學證明了人的接合子已是一個新的人類生命,具有人身體的最初樣貌,現代教會訓導對於接合子的定位,亦從「如同位格人(as a person)」朝向「是位格人(is a person)」發展,甚至可以說,現代教會訓導幾乎已經肯定「接合子是位格人」。
第一份重要的文件是教廷信理部(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在1974《對墮胎的聲明》Declaratio de abortu procurato),指出在受精的那一刻起,人的生命就已經開始:
事實上,卵子一旦受精,一個新生命就已形成,既不屬於父親,也不屬於母親,毋寧說那是一個新的人類存有,靠自己的力量發育。若非他已經是人類了,就永不可能成為人類,這一直是很清楚的,與任何賦予靈魂的爭論無關。現代遺傳學提供寶貴的證明,它指出從一開始,就已經規劃好了,這個生命將會成為一個「位格」person,這個個別的位格的特徵也都已經決定了。一旦受精,一個人類生命的探險就開始了,他的每一項能力都需要時間,需要很長一段時間使其各就其位,並且發生作用。[32]
這個清楚的聲明,屢次地被許多訓導文件所引用,特別是信理部在1987年所頒佈的訓令《生命的恩賜:有關尊重生命肇始與生殖尊嚴的指示》(Donum vitae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以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所頒發的通諭《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33]
    教廷信理部1987年所頒發的訓令《生命的恩賜》,是教會訓導自1974年《對墮胎的聲明》後,在人類胚胎的道德地位的教導上,另一個極為重要的里程碑,那就是如其標題中所指出的:「尊重人類生命的肇始」(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現代教會在對傳統教導做了深刻地反省,以及根據現代胚胎學所提供的證據後,指出早期人類胚胎應被視為一個位格,因為接合子是一個完全具有新的人類個體的生物學特性的存有,他(她)們必須擁有和成年人一樣的尊嚴。因此,在《生命的恩賜》訓令以及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中,再三地指出:
實驗資料本身雖不能使我們體認認出精神性的靈魂的臨在,可是對人類胚胎所做的科學研究,卻能提供一個有價值的指標,藉著它使用推理,在人的生命初期辨識出位格性的呈現(a persona; presence):一個個體的人(a human individual)怎能不是一個位格的人(human person)呢?[34]
只是,因為按教會的傳統原則已足夠保護接合子的生存權一個新存有者,即使還無法被確定是否是位格人,但只要是在變成位格人的過程中,就必須受到如同位格人般的對待。所以教會並不急於明確肯定「接合子『是』位格人」,也未使用「不可錯誤的權利」來對此問題發言。不過,事實上多數忠於訓導權的學者早已表態指出,如同肯定大人、小孩是位格人,現在已有足夠的科學證據,能明確肯定接合子就是位格人。若望保祿二世在《生命的福音》通諭中更加深入地在接合子的道德地位上做出反省,因為天主教會看重的是「人」的生存權,從人一開始到生命的結束,人的生命與價值都是被天主所看重的,不能因為接合子還不能有表達而否認他具有人的位格性:
與人類胚胎有關的科學爭論,以及哲學方面的討論,教會的訓導沒有正式介入這些討論。但是,從道德責任的觀點來看,僅僅是有牽涉到「人」的可能,就足以使絕對禁止任何殺害人類胚胎的行為具有理性的基礎了。這是關係非常重大的問題。也就是因為這個理由,教會過去和現在一直教導,人類繁殖的果實,從剛開始存在的那一刻起,就應該得到無條件的保障。這種尊重就是整體的人該得到的,也就是具有身靈合一的人類應該得到的保障。「人(human being從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應受到尊重,並應得到如同一個『位格』person應有的待遇,從這時刻,就該承認他享有「位格」person的各種權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每一個無辜人類都有的,不可侵犯的生存權」。[35]
    最後,本文第二章已說明,一些早期人類胚胎能透過複製技術而形成。然而,這些人類複製技術直接的產物,雖然並非經由受精作用,卻仍然是人類胚胎;因此毫無疑問地,也是人類存有中的一員。在1997年,宗座生命研究院(Pontifical Academy For Life)在所發佈的文件《對複製的答覆》(Reflections On Cloning)中說明:「雖然複製人類是一項不道德的行為,然而這個新形成的個體,儘管只是處於胚胎早期,我們所面對的,依然是一個『人』[36]。在宗座生命研究院2000年的另一份文件《對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生產與科學性及醫療性的使用的聲明》(Declaration on the Production and the Scientific and Therapeutic Use of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s)中,除了再次肯定《生命的恩賜》訓令以及《生命的福音》通諭所教導的:「人類繁殖的果實,從剛開始存在的 那一刻起,就應該得到無條件的保障。這種尊重就是整體的人該得到的,也就是具有身靈合一的人類應該得到的保障」。同時也指出:「每一種形式的醫療性人類複製,皆意味著透過生產人類胚胎然後將其毀滅,以獲取胚胎幹細胞,這是不合法且不道德的[37]。以上兩份文件清楚的說明,雖然形成的過程及方式不同,複製的人類胚胎與經由受精而形成的人類胚胎,是相同的人類存有,當然享有同樣的位格尊嚴。

第三項 不可殺人的訓導權

從教會的觀點而言,人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身靈合一的整體,不能依著身體器官的長成而被分割,或是因為目前科學還無法探討與明瞭的靈魂何時進入人的身體,就視胚胎為非人,將其生命隨意對待,這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許的,「直接奪走無辜的生命,尤其是剛開始及已到最後階段的生命,在道德上是絕對及嚴重的不法,但對此種行為,個人良心和整個社會都愈來愈沒有感覺。」[38],這也正是教會所擔心而願意不斷努力大聲疾呼希望社會注意之處。鑑於對未出生胎兒生命的尊重,以及延續教會傳統的一貫性,教會訓導當局肯定了這個最基本的教導:未出生胎兒的生命應受到無條件的尊重,而這個尊重也屬於每一個人類存有。正如若望保祿二世所言:
人類生命必須受尊重從存在的最初一刻開始便是一個人。……從受精卵形成的時候開始,就需受到無條件的、人類軀體和靈魂在道德上應受的尊重。從受孕成人的時候開始,就應受到尊重,被當作成一個位格person;從那時候起,其人權,尤其是每一生命不容剝奪的出生權,需得到保障。[39]
根據這基本的教導,在《生命的福音》通諭中,教宗首先藉著基督賦予伯多祿及其繼位人的權柄,並在與天主教主教的共融中,以自己的訓導權柄肯定:
直接且故意地殺害無辜的人,常是嚴重的不道德。這項教理是基於人在理性光照下,於自己心中找到的不成文的法律上(參閱羅二14-15),再次為聖經確認,為教會傳承遞達,也是本地的和普世的訓導權所講授的。」[40]
接下來,若望保祿二世清楚的指出早期人類胚胎是「無辜的人類存有」(an innocent human being[41],因此,教宗以自己的訓導權柄,再度嚴正地譴責墮胎:
    因此我聲明,直接墮胎,亦即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常構成一件嚴重的倫理錯亂,因為那是故意地殺害一個無辜的人類存有。這個教理是基於自然道德律和形之於文字的天主聖言,為教會傳承遞達,是一般的、普遍的訓導權所講授的。[42]
教宗不只是從舊約梅瑟十誡的「不可殺人」中表示,並且認為人可以從人心中找到法律愛人,讓所有的人,不只是天主教徒,即使不是信徒,也是能在自己心中找到那把道德的尺而遵循,將人的尊嚴與價值放在心中能以愛來愛人,而不是以冷漠的心來殺害無辜弱勢的人。在《生命的福音》通諭頒佈後,教會對於早期人類胚胎生命的尊嚴以及絕對禁止直接墮胎的立場,已然十分清楚而堅定了。

本章結論
在第一節胎兒在聖經中的地位裡探討胎兒的地位時,需要進入聖經的背景、文化、歷史,更深入了解希伯來文,因此可以看到,聖經所寫下的觀點,和現代的想法並不完全相同,希伯來文「$l,y,」「小孩」,在舊約的使用中是與母親連接著以表示是誰的小孩,當這字做動詞時是表示「生出孩子」,在舊約中出現多次;這字譯成希臘文為「paidi,on,於新約的用法更多、更豐富,從嬰孩、小孩子()、小女孩,到耶穌對門徒們的暱稱「孩子們」都有。希伯來文!Be「男生、兒子」的用法,有母親懷孕時已知腹中為兒子的強調用法,也與已生的嬰孩、少年和青年的用法相同。而希臘文Bre,foj」則是指未生、剛生、已生的孩子,可以由此字顯見新約時代對未生和已生的孩子是相同的態度,並沒有分別。
綜合而言,在舊約到新約在談論到孩子時,從這兩個希伯來文、兩個希臘文的用法可以看出,雖是不同的新舊約作者,但是表達出兩個想法,一是,孩子並沒有區分已出生或未出生,從母親懷孕開始到孩子出生,都是「孩子」;二是,孩子和母親的關係是很密切的,但是並不是母親的附屬,而是母親的「兒子/女兒」。雖那時還未知有胚胎,但可從聖經的眾多作者撰寫聖經時的態度推論出,聖經作者們並不會對未生和已生的孩子有差別態度,而是一視同仁,同樣愛護和尊重。
在第二節討論天主教訓導權立場,在第一項「天主教會有關未出生胎兒的傳統教導」中,提出從初期教會開始,就明顯積極地反對墮胎,在書信中可以明白看出基督徒反對墮胎的堅決態度。聖奧斯定亦認為不可墮胎。
只是中世紀受亞里斯多德錯誤的胚胎學影響,有「延緩賦予靈魂」的理論出現,而造成胚胎被認為不具人的身體、沒有人的靈魂,也就不是位格人的理論。雖然當時的教會無法完全肯定早期胚胎是人,但仍是認為「未成形」的胎兒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
及至十九世紀,現代胚胎學發現了卵子後,取代了亞里斯多德的胚胎學,教會也跟著時代的腳步做反省,教宗碧岳九世廢除了早期墮胎與晚期墮胎有差別性的責罰,並明確地表示,胎兒不論在哪個階段,墮胎行為該受自科絕罰。之後有教宗碧岳十一世提出的通諭《聖潔婚姻》(1930)譴責墮胎行為。教宗碧岳十二世也重申教會的教導,認為胎兒是無辜的,墮胎是直接摧毀子宮中的生命行為。教宗若望廿三世在通諭《慈母與導師》(1961)中亦重申,人類生命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墮胎是不被容許的。
梵諦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提出的《論教會在現代牧職憲章》(1965)裡有兩次提到墮胎是惡行、冒犯造物主光榮的行為。並且強調從受孕的那一刻起,生命就應受到謹慎的保護。教宗保祿六世在通諭《人類生命》(1968)中再次強調教會拒絕墮胎行為,並強調婚姻中「愛的給予」與「生命的給予」兩者不可分的意義。
第二項「現代教會訓導」中,因現代教會有實驗科學提供精卵融合至胚胎發育的過程證明,所以可以非常精確地肯定胚胎應受到位格人一樣的待遇;在1974年教廷信理部提出《對墮胎的聲明》中指出受精的那一剎那起,就是人類生命的開始,是一個新的人類存有。這個聲明在其後1987年的《生命的恩賜:有關尊重生命肇始與生殖尊嚴的指示》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通諭《生命的福音》(1995)中都有再度引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並且強調,人的生存權從一開始到生命結束都應受到尊重,都應承認他有「位格」,並使他享有「位格」的權利。而宗座生命研究院也不斷地肯定早期胚胎即是一個「人」,並且反對任何形式的醫療性複製人類胚胎。
第三項提出的是不可殺人的訓導權,教會極其尊重人的生命權,絕不可隨意對生命,每個生命,尤其是無法自己出聲的胚胎更需要被保護,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稱胚胎是一群「無辜的人類存有」,並譴責墮胎行為是嚴重的倫理錯亂,絕對禁止直接墮胎。
造物主是極其愛惜生命、尊重生命的主,我們可從聖經文字的內涵、意義的解釋中看出;而教會也是一直明白宣示尊重生命,歷任教宗亦不斷的重申要珍惜生命,而墮胎是一個重大的罪行,希望藉由這樣的明示讓世人知道未生的生命,從接合子、胚胎到胎兒,都需要人的保護和尊重他們的生命權利。
下一章將介紹各國相關於胚胎的法律,將可看到依照國情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法律來保護胚胎。



[1] 陳文珊,〈墮胎倫理的爭議〉,《玉山神學院學報》第十一期,20046月,頁143-173
[2] 陳文珊,〈墮胎倫理的爭議〉,頁156-157
[3] 陳文珊,〈墮胎倫理的爭議〉,159。在這段內容中有幾處思想可以提出來探討。首先,聖經中只有此處提及墮胎,那麼由何而來「其他處用來反對墮胎的經文」。舊約中並沒有清楚說墮胎之處,新約更沒有。其次,舊約是描述當時的生活狀況,所以不能用於現在的情境,如果要應用也應全部應用而非用片段的字句,重要的是聖經解釋原則。而且聖經的描述也不是如陳老師所言的「誇飾性」的手法做為撰寫方式。第三,此處的情況是吵架時發生的損傷之後的賠償問題,為何在此處提到要賠償男人金錢,因為男人沒有懷孕,無法償還胎兒;23節更提到,如果使孕婦有所損傷,要以命償命。在看這段經文時,應以賠償的問題為宜。
[4] Richard B. Hays, The Moral Vision of the New Testament, Edinburgh: T&T Clark, 1997, 444-461.
[5] 本文採用思高版聖經翻譯。
[6] William Ross Blackburn, “Abortion and the Voice of Scripture”, the Human Life Review, Spring 2005, The Human Life Foundation, Inc., 67-85.
[7] In Scripture, People are distinguished by a variety of categories: Jew/Gentile, male/female, parent/child, priest/Levite, slave/master, distinctions between tribes, and the like. Closer to the discussion at hand, people are sometimes categorized linguistically in terms of their time of life—children, young men, elders, men, women, widows, young women/virgins, etc. Notable absent, however, is any term, in either the Old Testament (MT or LXX) or the New Testament, that sets the unborn child apart as a distinct category. Simply put, there is no word for “fetus” in the Bible. [“MT” is the Masoretic Text (Hebrew); “LXX” is the Sepruagint (Greek). “Fetus” is a Latin word that means offspring.] William Ross Blackburn, “Abortion and the Voice of Scripture”, 73 and footnote 19.
[8] Griechisch-Deutsches Wörterbuch zu den Schriften des Neuen Testaments und der übrigen urchristlichen Literatur.1952.
[9]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A translation and adaptation of Walter Bauer’s Griechisch-Deutsches Wörterbuch zu den Schriften des Neuen Testaments und der übrigen urchristlichen Literatur.Willam F. Arndt and F. Wilbur Gingrich tran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7.
[10]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New American Standard Bible, New King James Version等聖經版本皆使用 “baby”為翻譯詞。
[11] DidacheThe Lord's Instruction to the Gentiles through the Twelve Apostles, II, 2.
[12] Didache, V, 1-2.
[13] Epistle of Barnabas, XIX, 9-10.
[14] Athenagoras of Athens, A Plea For The Christians, XXXV, 6.
[15] Tertullian, Apologia, IX, 8.
[16] Basil, Epistula, 188, 2.
[17] Grisez, Abortion, 146; 參閱Augustine, Quaestionum in Heptateuchum, II, 80.
[18] Grisez, Abortion, 165.
[19] 參閱本文第一章第一節。
[20] Roger J. Huser, The Crime of Abortion in Canon Law, Washington D.C.: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n Press, (1942), 71-78.
[21] Codex Iuris Canonici, 1917, Can.2350.§1, “Procurantes abortum, matre non excepta, incurrunt, effectu secuto, in excommunicationem latae sententiae Ordinario reservatam; et si sint clerici, praeterea deponantur.”
[22] 天主教法典-拉丁中文本,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88)Can. 1398. “Qui abortum procurat, effectu secuto, in excommunicationem latae sententiae incurrit.”
[23] Pius XI, Casti Connubii, 63-67; Acta Apostolicae Sedis, 22 (1930), 562-592.
[24] Pius XII, Discorsi e Radiomessagi VI, (1944), 191-192.
[25] Pius XII, Allocution to Midwives, AAS, 43 (1951), 838-839.
[26] John XXIII, Mater et Magistra, AAS, 53 (1961), 447.
[27] 參閱中國主教團秘書處,《梵諦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27號;Second Vatican Ecumenical Council, Gaudium et spes, AAS, 63 (1965), 27, 1047-1048.
[28]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51號;Second Vatican Ecumenical Council, Gaudium et spes, ,AAS, 63 (1965), 51, 1072-1073.
[29] 保祿六世,《人類的生命》通諭,14Humanae Vitae, AAS, 60 (1968), 14, 490.
[30] Paul XI, Address to the National Congress of Italian Jurists,9, December 1972,AAS, 64(1972),  777.
[31] 根據胚胎學及基因遺傳學的研究,精卵一融合後的接合子已是該物種的一員,並且是生命與個體發展的開始。換言之,人的接合子已是一個新的人類生命,且是人的身體的開始。雖然人的身體在時間過程中有一發展、變化(接合子→卵裂→曩胚→胚層出現→器官發生→胎兒身體快速成長→出生後的持續成長→青春期第二性徵的出現、成熟→……→老化→死亡),但每一階段都是人的身體,其中接合子具有人類身體的最起始表現,因此可簡潔地說「接合子具有人的身體」。
[32] 信理部,《對墮胎的聲明》,頁12-13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eclaratio de Abortu Procurator, AAS, 66 (1974), 12-13, 738.
[33] 參閱信理部,《生命的恩賜:有關尊重生命肇始與生殖尊嚴的指示》,I,1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Donum vitae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 I, 1, AAS, 80 (1988), I, 1, 78-79. ; 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60John Paul II, Evangelium vitae, AAS, 87(1995), 60, 469.
[34] 信理部,《生命的恩賜》,CDF, Donum vitae, I,1, AAS, 80 (1988), I, 1, 78-79.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John Paul II, Evangelium vitae, 60, AAS, 87(1995), 60, 469.
[35] 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John Paul II, Evangelium vitae, 60, AAS, 87(1995): 60, 469. 參閱信理部,《生命的恩賜》,CDF, Donum vitae, I,1, AAS, 80 (1988), I, 1, 78-79.
[37] Pontifical Academy For Life, Declaration on the Production and the Scientific and Therapeutic Use of Human Embryonic Stem Cells, (Feb. 2000). 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pontifical_academies/acdlife/documents/rc_pa_acdlife_doc_20000824_cellule-staminali_en.html#_edn16
[38] 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John Paul II, Evangelium vitae, 57, AAS, 87(1995), 60, 465.
[39] 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John Paul II, Evangelium vitae, 60, AAS, 87(1995), 60, 469. 參閱信理部,《生命的恩賜》,CDF, Donum vitae, I,1, AAS, 80 (1988), I, 1, 79.
[40] 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John Paul II, Evangelium vitae, 57, AAS, 87(1995), 60, 465 參閱《教會憲章》,25
[41] 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John Paul II, Evangelium vitae, 62AAS, 87(1995), 62, 471-472..
[42] 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John Paul II, Evangelium vitae, 62AAS, 87(1995), 62,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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