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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1

研究計畫-台灣天主教關懷女性移工權益發展研究-第二章第二節

第二節 台灣天主教會對移工的關懷


*對移工的關懷還有很多可以成長的空間。祈求天主差派工人牧養羊群。
        
台灣輸入移工多年,許多教會組織看到在台移工處境悲慘,便投身進入服務移工的行列。台灣的主教團自2007年起有大動作以表示對移工的重視和關懷。以下亦會介紹教會人士以教會的立場來分析教會對移工工作之看法。 

台灣主教團
        台灣主教團往昔大多是以參與移工慶典或主祭彌撒來表達對移工的關懷,在2007年主教團首次主辦了關懷移工的國際型研討會,邀請多國代表出席,會議從三月十六日至十九日,名為「亞洲天主教會關懷在台灣的移民」國際研討會。有義大利、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尼、台灣等六個國家代表出席盛會。這是台灣地區主教團移民觀光牧靈委員會為表示為台灣移工關懷所做的努力。
        經過這場國際研討會,各國代表共同發表聲明,建議各單位如何適切地對待移工和新移民。研討會的內容與聲明全文可參見附件2-1。這份聲明是對幾個主要對象發聲。其中有對(移工或移民)輸出國的建議,在對各國的建議中,主要的內容是希望不論是輸入國或是輸出國,都能加強對移工的保護,防止移工被剝削,並全力阻止人口販賣的情況。還有對兩邊的天主教會的建議則是著重於以奉獻的精神,為移民、他們的家庭和移工服務,並且鼓勵在台灣的天主教會,持續向政府陳情,為移工爭取更符合人權的基本權利。最後也有對移工和移民的建議,希望他們能善用天主教會的資源,也鼓勵他們更深的活出信仰。
這項聲明之後也由主教團名義發給所有在台灣的移民和移工,以表示對他們的關心,並且呼籲社會大眾接納來自世界各國的移民和移工。另外,主教團也以此為藍圖,向台灣政府發表來自天主教的意見,希望政府重視基本勞工權利,不應有本國與外勞的差別待遇

台灣地區教會組織
在台灣地區服務移民和移工的機構很多,起先是看到許多菲律賓移工受苦,他們找教堂做心靈的寄託,神父修女們為了幫助他們,也成立了許多機構幫助他們。也有些機構原本並不是為了服務這些人成立,但是看到這群弱勢族群的需要,而逐漸轉型成服務外勞的機構。及至愈來愈多的各國移工到台灣來,教會對移工的服務也擴及至各國移工,為了能幫助這些在台灣的移工爭取合理的權利,教會甚至會走上街頭向政府抗爭,為移工們爭取更多的福利。例如,在2007129日,許多教會機構就參與了由台灣移工聯盟(MENT[1]主辦的「我要休假大遊行」,這個聯盟有一半以上都是天主教會的機構所組成[2],大家願意合作,為16萬的家庭類勞工爭取基本的休假權,希望以更大的聲音向政府、企業界、社會發聲,讓家事工也有基本人權,能有勞動權益保障。[3]
以下列舉出服務移民和移工的天主教教堂與機構:
台北地區有台北總教區關懷外勞牧靈組(Taipei Archdiocesan Pastoral Care of Migrant Workers),也稱天主教外勞關懷小組(Migrant Workers’ Concern Desk (MWCD)) [4]、新事社會服務中心(Rerum Novarum Center)、聖多福外籍勞工中心(St. Christopher Church Migrant Workers’ Centre,也稱Migrant Workers’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astoral Council St. Christopher Church)、在輔仁大學的菲律賓勞工諮詢中心(Consultation Center for Philippine Workers in Taiwan)、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Good Shepherd Sister Social Welfare Services Foundation)
桃園地區有桃園天主堂(Immaculate Heart of Mary Church)、希望職工中心(Catholic Hope Workers Center)
新竹地區有新竹外勞關懷中心(Hsin Chu Migrants' Concern Desk)
苗栗地區有竹南聖家天主堂(Holy Family Church)
台中地區有聖保祿教堂(St. Paul Church)、菲律賓教友勞工牧靈中心(Tai Chung Pastoral Center for Filipino Migrant)
高雄地區有高雄海星外勞服務中心(Kao Hsiung Stella Maris International Service Center)
花蓮地區有聖瑪爾大修女會的保祿牧靈會院(St. Paul Pastoral Center)

教會人士對移工的看法
1999年「人權以人為基礎」東亞區研討會
199911月輔仁大學舉辦了宗座正義和平委員會東亞區研討會,主題是「人權以人為基礎」,這個題目的來由是呼應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和平文告:「和平的祕訣:尊重人權」,而教宗寫這篇文告是為了紀念聯合國人權宣言五十週年紀念。[5]內容有演講也有論文發表,從神學、聖經、哲學、國家外債等各方面進入這個主題,其中有一部分談到外籍勞工的人權,巴提斯代拉神父[6]討論的是外籍勞工的權利,深水正勝神父[7]則是探討日本對外籍勞工有什麼牧靈關懷。以下將簡介兩位神父的論文內容。

() 巴提斯代拉,〈外籍勞工的權利〉[8]
作者首先提到亞洲地區在1998年大概有600萬的移民遷移,勞工遷移對勞工輸出國和輸入國都有很大的影響。因為外籍勞工願意做本國勞工勞工不願意做的事,而且要求的工資比本國勞工還低,使勞工輸入國的經濟可繼續維持。勞工輸出國因有大量匯款,使許多家庭水準與發展提昇,也幫助平衡國家債務。
不同的外籍勞工輸入國之移民政策在對外勞入境、工作、居留條件上都有很大的歧異,不過大體上都視外勞為暫時的權宜措施,不認為外勞有永遠居留的可能性。作者認為亞洲地區的移民現象具有以下特色:
暫時的勞工移動,女性外勞的增加,以最低工資或極少工作受雇從事當地勞工所不願做的工作,由鄰近國家或具有勞工移出傳統的國家輸出,外勞為負擔龐大的移民費用而不得不一直工作。[9]
而勞工仲介業者促進了外勞人數的增長,並增加移民的費用,而仲介業者的許多非法行為如高昂的費用、走私、偷渡等,雖有許多國家對仲介業者都有規範,但政府執行力常因貪污而成效有限。而外勞就在輸出的過程中倍受傷害,高昂的仲介費使外勞成為長工,亦無法組成工會爭取權益。從應徵開始就可能受到傷害,例如被迫參與偽造文件謊報年齡,或簽下不符合規定的合約,或付出超過法律規定的仲介費,或非法進入外勞輸入國等。女性外勞通常因地主國沒有明確規定家庭幫傭的工作,使得勞資關係常由雇主自行決定。
作者認為保障外勞的機制有幾項,第一項是法律保護,由國際公約、地主國的勞工保護機制、引用雙邊或多邊協議做保護,只是亞洲地區少有雙邊或多邊協定。作者提出國際公約中有關勞工遷移的部分:
有兩個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特別關注勞工遷移的議題:1949年的第97號公約,已有四十一個國家批准;1975年的第143號公約,已有十八個國家批准(國際勞工組織,1999)。但這些公約在亞洲完全被置之不理(唯一的例外是第97號公約,已經獲馬來西亞的批准,但僅限於沙巴地區)。其他特別提到勞工移民議題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18號社會安全方面的平等對待(已有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和菲律賓批准);第157號保障社會安全權利(已被菲律賓批准);而第181號規範私人仲介公司完全被忽略了,特別是勞工輸入國根本置之不理。[10]
可惜的是在亞洲地區,保護勞工的國際公約是不被注意的。如此外勞的保障只能靠外交途徑,但只能是很嚴重的情況下才會使用。
保護外籍勞工的第二項機制是人道保護,只要是人,國家就應該保護,外勞不能因國籍而受到歧視,除了一些特別的情況外。所有的人權法令都可以保護外勞,這些法令如「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針對女性勞工亦有「廢除任何歧視婦女形式條約」(CEDAW)[11]
第三項機制是外勞公約,在199012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保護外勞及其家屬權利國際公約」(ICPRAMWMWC)。這個公約是為了能超越國際勞工組織的機制(因為國際勞工組織的諸公約只被數量有限的國家批准)[12],希望能讓更多的國家願意有同樣的共識。這個公約也有照顧非法外勞,只是合法勞工可享有更多權利。公約討論的人權可分為:個人權利、法律保障、公民自由、社會文化及經濟權利。不過對於外勞家屬的權利,公約僅是向地主國做建議可使外勞與家屬團聚。
不過作者認為這些法律機制仍有諸多限制,這些人道法律在實際提供保障時是有侷限性的,因母國對地主國控訴外勞人權受侵犯的可能性非常低,而個人申訴又不包括在人權公約內。而且這些法律用處有限,因只有少數國家志願性的遵守,只有少數國家批准。督導公約施行的委員會只有檢報告的權利,沒有多大的效果[13]
作者提出要增加對外勞的保障,需要從三方面著手,第一,必須擴大保障對象,讓所有的外勞都被納入。第二是確保那些國際的機制受到各國的批准,因輸入國若提供外勞更多保障,則費用會增加,而這些國家不願意付這些代價。第三,確保國內立法通過並實施國際所訂立的標準。[14]
而且需要非政府組織(NGO)與公民社會的參與,從個人的力量到結合社團的行動都可以有很多方式關注。也可將這些公約當成教育推廣教材或是特定行動的準則來推行。
最後作者結論,外勞是特別容易受傷害的族群,此文是從外勞的人權來討論保護外勞的機制和其限制。作者認為,外勞不被當作完整的人來看待,通常只被當作提供勞力者,因此外勞的易受傷害,並不是來自於偶發性的虐待,而是結構性地剝奪人類尊嚴。[15]
正因為外勞為亞洲經濟扮演著結構性的角色,可以看出亞洲區域發展模式的問題,一旦引用外勞,就很難繼續不用;而亞洲地區呈現的是:維持對外勞的控制,忽略其人權。可是由大量的非法外勞看來,這個作法並不可行。因此作者最後表示:
關注外勞的人權,並不只是保護其免受傷害而已。這是攸關一個社會的價值觀與認同的問題。因為我們對待外國人的方式,正好顯示出我們自己是什麼樣的人。這是為所有人類的尊嚴的奮戰,不需要強迫人們在經濟與尊嚴之間擇其一。[16]
作者很清楚地指出,幫助外勞更有人的尊嚴,其實也就是幫助自己更有人類的尊嚴,而不是要逼迫大眾只能在經濟與人的尊嚴中選擇一項而已。
       
() 深水正勝,〈日本外籍勞工的牧靈關懷〉[17]
作者認為外勞在日本社會是一群「能帶給社會衝擊與開放的新觀念,挑戰日本舊式、封閉社會的人[18]。在日本東京總教有八萬名日本天主教徒,但卻有超過十萬民外籍天主主徒住在東京,信奉天主教的外勞比日本教友還要多,而且許多外勞都受過良好教育,但日本籍的神父卻只能用有限的英文跟他們聊天。作者期待每一個國家都帶著自己文化的精華與寶藏,一起參加盛大的饗宴,一起同心讚美上主。
移民在日本社會已經逐漸成為新的希望和力量,因為移民多是年輕男女,帶來了小孩和活力。作者期許亞洲人民也能接納移民,讓移民成為在日本和其他輸入國強大的力量,讓移民進而改變舊式、封閉的日本社會。

2005年「普世價值與本土關懷:天主教社會思想」國際學術研討會
200512月為了慶祝梵二圓滿閉幕四十週年,輔仁大學舉辦了「普世價值與本土關懷:天主教社會思想」的國際學術研討會,此研討會是針對梵二通過了《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以下簡稱《現代憲章》)四十年的慶祝。而教廷於20046月頒佈了《教會社會訓導彙編》,是為闡述《現代憲章》的中心精神編寫,文件會中發表論文可說是涵蓋了《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的內容,最後集結成論文集[19],其中有兩篇文章主題是關懷移工,韋薇修女[20]從「人的工作」出發,以自身為弱勢勞工服務的經驗,寫成這篇文章,希望能使社會注意到要給女性勞工合理的工作權利。另一篇是周曉青先生[21]從教會的社會思想出發,來探討台灣引進移工的缺失,以期能提醒社會,不應把外籍勞工當作外人。

()、韋薇,〈天主教會捍衛合理工作《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第六章解析〉[22]
        本篇文章是以韋薇修女親身在新事工作的經驗來反省《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的第六章〈人的工作〉,以此為基礎來關懷在台灣的移工。
此文分為幾個重點,首先提到全球就業弱勢,女性在全球就業市場中可說是弱勢族群,2004年全球五億五千萬工作窮人中60%是低薪女性[23]
第二是台灣兩性的就業弱勢,作者以數據表示從全球到台灣,女性就業多是在低職位、低薪資、低技術或是部分工時、計件工或計時工的工作,都是較不穩定的工作。
第三,創造合理工作的機會,內分三段,1.為「合理工作的意義」,什麼是合理工作,應包含五個因素:(1)生產效益的工作,(2)工作權益受保護,(3)適當酬勞,(4)社會保險,(5)社會對話。[24]每位工人都希望能有照正義原則的工作。但文中提出台灣在這五項因素都有所缺乏。2.是「工人的尊嚴與工作權利」,文中以若望保祿二世論《人的工作》通諭,強調教會非常肯定這個重點,人性尊嚴是天主教的核心價值,因此環繞著人的尊嚴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也成為瑩資關係及社會對話的重要準則。[25]3.「工人有權捍衛合理工作」,教宗良十三世以來,各項教會文件在關於工人方面,都有提到工人有組織工會與罷工的權利,教會鼓勵工會運用影響力,幫助社會達到合理的公共利益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不過教會勸告工會不要被政黨利用,不要為權力而抗爭。罷工則是工人最後的「籌碼」,以能爭取應得的利益。教會主張非暴力的罷工,但反對與工作條件無關的罷工。教會也希望工會之間要團結,護衛所有勞工擁有勞工尊嚴、工作權利及勞動權的合理工作。[26]
第四,「合理工作」外的龐大勞工群,在台灣自政府引進移工,他們的情況就始終不能符合所謂的合理工作。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自1986年開始為移工提供各種服務,不過因為制度上很少有合理保障移工的措施,因此移工的處境悲慘。在台灣,他們就被稱為「外勞」。接著提出在台灣移工的各種現況,1.移工現況:(1)引進國籍及人數;(2)從事行業及工作特性,大都是勞動力大、需要面對精神壓力及危險的環境。亦不可隨意更換雇主。2.移工的工作權利受剝削,家庭類移工至今仍無法適用最基本的勞基法;移工的勞動條件往往比本國勞工差距甚大;加上仲介業者的剝削使移工處境更為艱難。3.缺乏基本人權,在台灣的家庭類移工常常是生活隱私受侵犯,有的還會遭受暴力、虐待等;產業類移工則易面臨嚴苛管理。文中並列舉出高雄捷運案對移工侵犯生活管理的內容。4.邊緣的社會位置,移工受限於法令,沒有工作選擇權,也不被本地人接受。5.移工組織工會的權利被剝奪,產業界的移工只能加入本地工會,但不能擔任幹部,移工在語言文化差異下,很難產生影響力。而家庭類移工則跟本沒有參與任何團體的可能性。
第五,人民有權得到合理工作,國際公約與各國政府有責任保障各地人民的工作權,包含尊重、保護與履行人人有權以工作謀生,並保證工作能被自由選擇與接受。[27]文中並提出就業機會應尊重人的尊嚴與工作權利:
維持有尊嚴勞動的權利。
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的權利。
合理報酬的權利。
有限有工作日及有償休假的權利。
同工同酬的權利。
平等待遇的權利。
安全與衛生工作條件的權利。」[28]
而政府需要提供相關就業訓練與輔導,並幫助人民除去就業障礙。教會則是鼓勵各商業機構、團體、人民自發性地創造多元的工作機會。
最後結論再次強調希望各團體以《教會社會訓導彙編》做為後盾,鼓勵與監督政府,讓政府能保障所有本地與移工的合理工作權利。

() 周曉青,〈教會的社會思想與外籍勞工〉[29]
作者的前言以《教會社會訓導彙編》297298兩號內容出發,探討移民和工作。從這兩號的內容,作者認為移民對一個國家應是正面的資源,移民能滿足富國勞力上的需要,因此富國應提升移工的工作環境,也要扶持移工本國的經濟。而台灣的三十萬外勞人數占全球外勞的1.2%,相對於台灣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的0.3%,這比例是很大的。作者引用1999年《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台灣篇英文版》的內容可看出,從薪資、休假、到法律保護或保險,都有不平等的情況,非法外勞的處境悲慘,即使是合法外勞,也有不平等的案例。因此作者就引進、工作制度、生活環境等來探討台灣的外勞問題。
第一部分是「引進與工作制度上的缺陷」:雖表面是政府配額制,但雇主往往以技術性迴避的方式便輕易取得外勞配額,因而威脅本國勞工的工作權。可是外籍勞工常是先借款來支付高額仲介費,而後才能來台灣工作,仲介費過高的問題就一直存在,從泰國、菲律賓至越南都是如此。作者以越南為例,抽取仲介費的,除了國勞仲介公司還有地方政府、牛頭與借版公司介入。造成一位移工第一年必須支付6,300美金的費用,但卻只能領到5,700美金的薪資,因此仲介大約每三年就有450億的商機。
到台灣之後的外勞,還有雇主不符契約與法令的經濟不平等待遇,作者提出三項:1.雇主強制儲蓄,外勞可能被迫以雇主名義開戶,但這已違反《勞基法》第廿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及賠償之用」的規定。2.雇主任意變更薪資結構,雇主是為了減少工資成本,常在基本工資中劃分各項津貼,因此這些津貼扣除後已低於最低工資。3.仲介業者強迫外勞高利借貸,仲介業者常以各種名義收取服務費,但卻沒有任何服務。要求外勞簽訂的借據,年利更超過百分之廿。這都違反了《民法》第二0五條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重利罪。
作者以新加坡和台灣的外勞薪資對照表表示,台灣並沒有善待外籍勞工。[30]而韓國雖基本薪資較台灣低,但是韓國外勞薪資是以現金或支票給付,不可以實物代之。反觀台灣,則將膳宿費轉嫁至勞方的薪資內,因勞委會基於《勞基法》廿二條:「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明訂一部以實物給付之。」。雇主藉此以不等值的實物給付來扣除基本薪資。而香港的外勞薪資不分國籍最低都可得3,670港幣(折合新台幣16,544.36),比台灣的15,840元還高出704.36元新台幣。
第二部分是外勞的生活,作者引用許多案例來深顯在台灣的外勞,在生活權上遭受諸多限制。作者並提出「十二項外勞人權指標」,希望能提醒政府外勞的人權:1.人身和信仰自由;2.較低工時與休假;3.同工同酬;4.團結權;5.低額仲介費;6.司法立足與國民平等;7.自由轉換雇主;8.婚姻及生育權;9.性自主;10.平等契約;11.居住隱私;12.種族平等。[31]
作者以香港為例,比較台港外籍勞工在醫療協助、法律協助等社會福利的差異。在醫療協助上,如果得了肺結核、愛滋病,翻開《香港外勞服務指南》,外勞知道有免費醫療機構;但在台灣,不論什麼原因立即遣返。
在法律助上,1.勞工法庭,香港有勞工法庭,外勞若有勞資糾紛,可至「勞資關係服務處」申訴,服務處會代為發函至勞工法庭上訴。台灣則沒有。2.電話法律諮商,香港政府提供律師、法律諮詢的電話服務,法律服務是免費的。台灣則沒有這方面的司法機構。3.社會服務,香港政府有為外勞提供四十二個家庭服務中心,外勞可向中心的社工詢問、諮商任何個人問題,台灣則無這種專職機構。4.婦女庇護中心,香港有專為遭受性侵的女性外勞成立三個庇護中心,另有四個臨時收容中心。台灣雇主對受害外勞,多以直接遣返。
作者提出高捷暴動的新聞內容,表示外勞遭受極差的生活待遇、被剝削的在福利社消費、不合理的生活公約等,如有受傷,都已被祕密遣回。對照香港的情況,香港在對待家庭幫傭時也有許多不平等的待遇,作者根據資料提出至少有四十二項的不平等對待,如不易變更工作、申請展延困難…等。作者也提出有一些特殊案件是外籍教師也遭受不平等的對待。
最後,作者以沈思這些不平等的情況作為結論,早在聖經中的《創世紀》與《出谷紀》時就有不平等地對待外勞的情況出現,至今仍在。外勞被當成進口商品與生產工具,而不夠尊重外勞的人權。作者呼籲在台灣的天主教徒,應努力接納這些外勞。在爭取外勞權益時,常只是外籍神父修女,作者呼籲教友熱情加入,甚至藉由教廷與台灣的邦交關係來改變政府在外勞政策的方向。而且台灣與這些外勞的來源─東南亞在歷史和地理上相近,近代的發展,也曾倚靠廉價勞工的優勢撐起經濟。對於這些具有類歷的國家,我們並不該把他們當作外人。[32]而是應該為他們爭取應有的人權和人性尊嚴。


[1]台灣移工聯盟訴求:家庭類勞工的勞動條件應有法令保障、廢除私人仲介、強制國對國直接聘僱、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取消聘僱年限、保障移工團結權。
[2] 天主教關懷移工小組、天主教嘉祿國際移民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工及新移民服務中心、天主教瑪莉諾會亞洲外籍牧靈中心、天主教台灣中區外勞關懷中心、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
[3]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http://www.tiwa.org.tw/index.php?itemid=232
[4] 王紫蓉報導,〈「天主教外勞關懷小組」為外勞爭取權益〉,1998/3/18 in 5 社會關懷,生命力新聞 http://www.newstory.info/1998/03/post_36.html
[5] 雷敦龢編輯,《人權以人為基礎》,輔仁大學出版社,民89年,頁1
[6] 巴提斯代拉(Graziano Battistella),義大利籍嘉祿傳教會會士,在菲律賓負責嘉祿傳教會外籍勞工中心,曾於紐約任駐聯合國教廷大使顧問。
[7] 深水正勝,日籍司鐸,宗座烏爾班大學倫理神學博士,曾任日本主教團正義和平委員會主席,目前為東京總教區樞機主教祕書。
[8]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74-195
[9]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77
[10]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81-182
[11]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182
[12]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83
[13]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87
[14]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88-189
[15]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90-191
[16] 巴提斯代垃,〈外籍勞工的權利〉,《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92
[17] 深水正勝,〈日本外籍勞工的牧靈關懷〉,《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96-200
[18] 深水正勝,〈日本外籍勞工的牧靈關懷〉,《人權以人為基礎》,頁196
[19] 胡國楨主編,《普世價值與本土關懷》,光啟文化出版,民95年。
[20] 韋薇修女,伯利斯仁慈聖母傳教會修女,菲律賓馬尼拉亞典耀大學宗教教育學碩士,現任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主任,並在輔大神學院教授牧靈神學相關課程。
[21] 周曉青先生,以色列希伯來大學文學博士,現任暨南國際大學外國語言學系副教授兼任代理系主任。
[22] 韋薇,〈天主教會捍衛合理工作─《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第六章解析〉,《普世價值與本土關懷》,光啟文化出版,民95年,頁79-92
[23] 韋薇,〈天主教會捍衛合理工作─《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第六章解析〉,81
[24] 韋薇,〈天主教會捍衛合理工作─《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第六章解析〉,頁84
[25] 韋薇,〈天主教會捍衛合理工作─《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第六章解析〉,頁85
[26] 韋薇,〈天主教會捍衛合理工作─《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第六章解析〉,頁86
[27] 韋薇,〈天主教會捍衛合理工作─《教會社會訓導彙編》第六章解析〉,頁91
[28] 同上註。
[29] 周曉青,〈教會的社會思想與外籍勞工〉,《普世價值與本土關懷》,頁136-154

[30] 周曉青,〈教會的社會思想與外籍勞工〉,頁143
[31] 周曉青,〈教會的社會思想與外籍勞工〉,頁146-147
[32] 周曉青,〈教會的社會思想與外籍勞工〉,頁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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