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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8

研究計畫-台灣天主教關懷女性移工權益發展研究-第一章第二節

第一章 研究計畫之輪廓


第二節 現況陳述(2006-2007年整理,民95-96年)

*這節內容豐富,有點落落長,這可是花了我相當多的時間整理出來的哩~!

        在台灣的外籍勞工人數愈來愈多,政府政策與法規也因著愈來愈多的問題而有所改變,以下將提出政府對外勞人數的統計、政府法規的演變和這些年來外勞的大事紀,之後並提出天主教會為外勞政策改變的努力。 

外勞人數統計
政府自民78(1989)年起因重大工程開始引進外勞,自民80(1991)年起開放民間申請外勞,民國85(1996)底,外勞引進人數有236,555人,逐年增加至89(2000)底已經突破30萬大關為326,515人,之後幾年人數就一直超過30萬人[1]。至今年(96)9月止,人數已達355,756[2],是歷年來最多人數的一年。
若由引進外勞的各國國籍區分,泰國由85年底的141,230人逐漸減少,至90年底減為127,732人,91年底為111,538人,至94年底為98,322人,平均降幅為3.9%[3],到969月底則有88,409人。除了泰國之外,印尼,菲律賓,越南的外勞引進人數則是逐年增加,印尼引進的人數由85年底的10,206人,94年底的49,094人,95年底82,191人,969月底為110,976人。越南勞工的引進是在民88年,由131人開始,89年就有7,746人,95年底71,021人,至969月底是69,795人。菲律賓則是由85年底的83,630人增加94年底的95,703人,之後有稍減為96986,538人。馬來西亞從851489人以後就少於千人,至目前只有11人在台。蒙古自93年開放以來人數一直不多,都在100人之內,目前有27人在台。[4]
由於社會與個人需要,因此在「社會服務與個人服務業」的外勞人口是逐年增加,90年底的人數是112,934人,91年底是120,711人,92年底120,598人,93年底131,067人,94年底144,015人,95年底153,785人,及至969月是163,150人。[5]
家庭幫傭的人數為逐年遞減,從85年底的13,947人,至90年底的9,154人,91年底6,956人,92年底4,874人,93年底2,844人,94年底2,263人。從上面的數據可看出,民94年年底時的人數已達14.4萬人,占外勞人數的44%,這之中有14.2萬人是看護工,平均增高的幅度是27.2%;在家庭幫傭上則因政府增列雇主限制,有逐年減少的情況,平均減幅是18.3%[6]
近年來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對於監護工的需求愈來愈大,從85年的16,308人開始,監護工的人數逐年遞增,至90年底已是103,780人,91年底113,755人,92年底為115,724人,93年底為128,223人,94年底是141,752人。及至969月為止的人數裡,其中監護工為160,602人,家庭幫傭為2,548[7]。行政院勞委會的外勞分析報告中,以月份做比較來看移工人數增加的情形:
969月底外籍勞工人數為355,756人,較上月底增加3,459人或0.98%,較上年同月底增加18,892人或5.61%,其中產業外勞192,606(54.14%),較上月底增加2,164人,較上年同月底增加8,305人,社福外勞163,150(45.86%),較上月底增加1,295人,亦較上年同月底增加10,587人。
依國籍別觀察,印尼籍人數為110,976人居首,占31.19%,泰國籍88,409人次之,占24.85%,菲律賓籍86,538人居第三,占24.33%[8]
由上面的數據可知,所有外籍勞工中,社福外勞引進的人數已經接近所有外勞人數的一半,將近46%的人數中,印尼人占一大部分,監護工有96,665人,家庭幫傭有1,237人。其次為越南人,監護工有37,843人,家庭幫傭有178人。第三名的國家為菲律賓,監護工有24,194人,家庭幫傭有1,109人。泰國人較少,分別為1,900人與24人。[9]
由以上的數據可知,及至今年9月為止,在台灣355,756人的外勞人口中,女性的人數就有219,052[10],而這些女性,一部分待在工廠,大部分的女性都是待在家裡的監護工和幫傭。
       
政府法規演變與外勞大事紀
        政府自民國818月開始正式引進外籍幫傭,稍後又同意開放養護機構可以聘用外籍監護工,從行政院新聞局的網站公布外勞政策制訂的基礎,可表示我國的外勞政策是以「限業限量」的漸進式開放,
外勞政策主要係基於四項政策︰
一、補充國內基層勞工之不足,保護國人的就業權益。
、不得為變相移民。 
、不影響社會治安。
、不妨礙產業升級與經濟發展。
在執行政策上採取「限業限量」漸近式開放,期望協助業者解決暫時性人力不足的權宜補充性措施。[11]
由上可看出政府在引進外勞時的立場,這些立場亦可從法規的制訂和演變看出,政府以「就業服務法」來規範外國人在台灣被聘任的管理原則。目前外勞管理是依照民95年發佈的「就業服務法」來做規範,其中第五章是「外國人聘雇及管理」四十二條至八十條。一般工作如廠工等適用於勞基法,但是監護工及不適用勞基法,是目前有爭議的部分。「就業服務法」在民92年與民94年都曾修訂過,目前規範外勞最新的法規是「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民國9702 27日修正)(法條全文請參見附件1-3)[12]
根據世新大學社發所所做的記錄,行政院勞委會為了因應來台的外籍勞工,有許多法規的公布、實施和修改,亦有宣佈禁令,以下節錄相關的記錄,為能明瞭政府法規的演變情形(全文可見附件1-4)[13]
19920817 勞委會公告開放七千名幫傭。
19920820 公告開放養護機構聘僱外籍監護工。
199210 勞委會公布並施行「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在該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中,明文規範外國人之聘僱與在台就業的管理原則。台灣外勞政策的法源基礎,便是源於「就業服務法」的制訂與施行。
199301 第二次公告開放增加一千名外傭名額。
1995614 開放收容慢性病患者之護理機構申請僱用外籍監護工。
1996 包括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泰國政府,都與台灣簽訂了官方版的雙邊協定,來自這些國家的外籍勞工,除原本簽訂為期一年的工作合約之外,得再展延一年。
1998年外籍勞工可以再增加一年的居留期限,也就是最長可以居留三年。
19980219 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委會「外籍勞工政策檢討」與「加強外籍勞工管理方案」,規定未來外勞政策將維持「適度緊縮」政策。
19980331 外勞就業安定費調高,其中,家庭監護工仍維持六百元,其餘各類外籍勞工就業安定費均一律調漲二百元。
19980401 外籍女傭、監護工納入勞基法。
19990101 外籍女傭、監護工不適用於勞基法。
19990702 行政院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一條修正案,其中最受矚目的是外籍家庭幫傭、重大建設勞工許可期限三年延長為六年案。惟修正案中明定,該外勞在台工作滿三年後,必須先出境四十天,始得再入境工作。
199908 菲國政府公告風波:菲律賓政府對仲介業者進行評鑑,實施「黑名單」制度;欲爭取勞資爭議發生時的介入權。此公告引起台灣仲介業者強烈的不滿。
*台菲航權爭議:菲國政府中斷與台灣方面於1996年簽訂的「中菲航權協定」,引起台灣當局嚴重的不滿。仲介業者叫囂抗議,欲促政府伺機凍結菲勞。
19990802 正當我國與菲律賓航約談判出現重大衝突之際,勞委會針對菲律賓政府公告對我國人力仲介業者認可新規定,發表嚴正聲明,指菲國規定我方仲介業者必須依菲國法令保障菲勞,並矮化我中央勞委會為「台灣省」勞委會,已明顯侵犯我國行政權和司法權。勞委會要求菲方於兩週內改善,否則將自八月十六日起暫停引進菲勞。
199910 *中菲航線停航。
*勞委會擬於111日正式公告開放越勞來台工作。
*921地震後,失業率問題與縮減外勞議題備受關切。
19991101 台灣與越南政府簽訂了官方雙邊協定,行政院勞委會於111  正式公告開放越勞來台工作。
2000429 『千禧年工殤春祭』於勞動節前夕展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不同信仰的工殤者舉辦紀念活動,希望職工中心及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所服務的外籍勞工也參與在市政府舉辦的「天主教與基督教聯合追思祈福儀式」,其中以英語及泰語為職災外勞亡靈祈福,同時吳嘉德神父呼籲應保障外勞零職災。
200005 *勞委會於五月正式公告,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者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申請聘僱外國及雙語人員擔任外勞輔導、管理及相關之翻譯工作。
*新政府上台,對於勞基法相關事項(如,降低工時、調漲工資等)的政策改變備受討論;與外勞相關者,如縮減外勞引進人數、非法仲介與仲介費過高等項目,也備受關注。
*因職場性騷擾事件增多(特別是外籍家庭類勞工),北市成立「就業歧視調處員培訓小組」試圖解決此一問題。
*立委質疑外勞仲介業有黑金財團介入,特權橫行,不法收費問題嚴重;勞委會主委回應時強調將成立專案小組徹查,以保障外勞應有的權益。
*外勞被迫非法工作的情形很多,勞委會鼓勵外勞「自我檢舉」。
20000713 「中菲勞工問題專案小組會議」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本次會議研商主題為菲勞逃跑率過高、菲國駐華代表處介入勞資爭議等問題。
200008 面對失業率漸增的狀況及縮減外勞人數的壓力,勞委會提高各項外勞招募的門檻;北高兩市為有效縮減外勞人數,皆要求雇主於招目前需參加市辦的就業媒合。
*台灣對待外勞的不人道狀況受到國際人權組織的關注,勞委會在此壓力下,研議取消外勞健檢中的妊娠檢查及禁止雇主對外勞實行強迫儲蓄。
200009 *在勞委會認為菲方未表改善誠意的狀況下,勞委會再度宣布無限期凍結菲勞。
*失業問題、關廠問題頻傳,外勞議題在此前提下再度備受討論。
*為解決逐年增高的外勞仲介費問題,勞委會將設立申訴專線並擬推動「國與國」方式引進。
20001113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設置外勞免費申訴專線,將專責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
20001206 行政院勞委會宣佈,由於菲方對於勞資爭議及菲勞逃跑等不當情事有善意回應,即日起,解除暫停引進菲勞的禁令。
20010525 國內首份官方版「外勞權益維護報告書」出爐。
20010716 勞委會公告即日起外勞雇主在勞動契約到期,要另外訂立新契約或是新引進外勞者,可以將膳食費用涵蓋在薪資當中,約2,500 4,000 元之間。
20010801 為杜絕仲介業者對外籍勞工超收服務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對仲介業者收取各項費用將採取嚴格態度,未來仲介業者將不得以預收方式,向外勞收取服務費、交通費和行政規費,同時各種服務費等相關費用,每月合計不可以超過 1,000 元。
20010824日至 20010826日止 多個協助外勞的教會團體和NGO於經發會場外,抗議外勞薪資與基本薪資脫鉤以及收取食宿費的提議。多位外籍神職人員被警方恐嚇,天主教團體因而發表聲明,對民進黨政府打壓人權的作法表達強烈抗議。
200109 勞委會針對外勞的膳宿管理,實施一項新規定:雇主得以從外勞的每月所得中扣除膳宿費用,最高得扣除當月月薪的25%。
20011030 勞委會外勞政策檢討報告出爐。
200111 勞委會針對外勞仲介費設立了新規定:「建議」勞工輸出國的仲介單位所能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勞工在台工作之最低月薪,也就是新台幣15,840元。
20011107 勞委會規範國內仲介業者向外勞收取「服務費」標準,即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第二年$1700,第三年$1500。官方原有意藉此減輕外勞仲介費壓力,然仲介業者以巧立名目方式另行向外勞收取其他各項費用,致「服務費」規定毫無作用。
20011218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昨天照案通過勞委會所提就業安定費調漲案,確定國內十二萬雇主每月必須繳納的就業安定費用,自明年二月一日開始全面調漲。其中,家庭幫傭由目前的二千三百元調整為本國雇主五千、外籍雇主一萬。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與勞工陣線於聯合國首度「國際移民日」當天召開記者會,公佈布外勞在台灣遭受違反人權的十二項待遇。
20011221 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外勞可在台工作六年,取消聘僱外勞需預繳保證金的制度,並加重非法仲介罰則及違法雇主的行政罰等。
200201 外籍勞工可以在台居留(工作)六年。但是,三年的居留期限屆滿時,最少必須離境一次,以獲得另外三年的工作居留權。
20020108 新修正公布的就業服務法大舉提高非法僱用外勞的行政罰鍰。
20020121 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放寬外勞在臺工作累計之年限,對於受聘僱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勞工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應出國40(業於92513日再修正為出國1)後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6年。
20020123 勞委會推動「降低外勞仲介費方案」,修正我國仲介收費標準表,明訂台灣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勞收取仲介費,僅得每月向外勞收取「服務費」,且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700元、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
20020201 調整就業安定費。
20020308 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外籍勞工亦同樣享有產假、育嬰假、生理假、陪產假等權益。
20020801 勞委會宣佈八月一日起全面暫停印尼外勞引進。
20021109 女性外勞來台之前需要做妊娠檢查,來台之後則不用再做。
20030207 國策顧問劉俠所聘僱之印尼籍女傭薇娜因為罹患心神喪失症,對劉俠暴力相對後,隔日劉俠不幸往生。
20030216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天主教外勞關懷小組、高雄海星海員服務中心等外勞關懷團體,舉辦外勞關懷團體聯合記者會。希望透過訂定「家事服務法」明確界定家務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訂立清楚的僱傭關係與責任。
20030320 「中菲直接聘僱備忘錄」及「中菲直接聘僱備忘錄聯合執行綱領」,開始受理家庭類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申請,繼續推動以直接聘僱管道引進勞工,解決仲介費偏高問題。
20030404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組織全台外勞關懷團體共赴行政勞工委員會,聯合催生家事服務法,並要求勞委會優先訂定勞動契約範本,並建立仲介評鑑制度,做為立法前之勞動保障
20030427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天主教台北總教公署、天主教聖多福教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舉辦「 2003全國工殤春祭追思祈福彌撒」。
20030925 勞委會發佈新辦法,將外勞轉換雇主次數從原有的最多五次降為兩次。
20031213 「保障人權,拒絕污名!」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成立。
20040113 衛生署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對於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規定,自20040115日開始實施。自20040115日起,外籍勞工免辦理入國工作滿十二個月及二十四個月之健康檢查。
20040228 我與孟加拉,互設代表處。促成雙方談判成功的重要因素為未來我方將引進孟加拉勞工。
20040302 勞委會已通過修法,開放非營利團體經營仲介外勞業務,即日起凡是設立二年以上之全國性組織,都可申請設立附設人力仲介公司,仲介費最高只能收取一般營利性仲介公司的八成。
20040419 勞委會公告,開放蒙勞來台工作。
200407 勞委會針對慢性關節炎、腦中風病患申請外籍監護工從嚴審查,以聘雇本國籍居家服務員為主,而內政部則對「極重度」失能者家庭聘雇居家服務員,提供每月最高一萬元補助,雙頭並進以緊縮外籍監護工雇用人數。
*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PAHSAPromoting Alliance for Household Service Act)成立。為了家事服務業勞工的法律保障,成立了該聯盟,其包含了大多數在第一線工作的移工NGO團體。目前持續在推動家事服務業者的勞動基準保障。
20040729 勞委會為加強外勞管理,考慮強制國內三十萬外勞以及即將入境外勞,必須在指定銀行設立專戶。
20040801 勞委會宣布,外勞錢流管理,取消擔保金制。
20040802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抗議外勞錢流管理記者會。
20040806 勞委會宣布,孟加拉可能成為外勞來源國。
20040807 台灣開放引進孟加拉外勞。
2004081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承認,已由台菲一項雙邊協定認可菲律賓外勞在再次受雇時,雇主需繳交就業安定費。由於這筆錢勢必會轉嫁到外勞身上,所以等於讓外勞於再次受雇時受到二度剝削。
20040916 由人權團體、外勞團體和宗教團體成立的Inter Faith舉行論壇,反對勞委會的錢流管理政策。
20040924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天主教新竹教區外籍牧靈協會、國際勞工協會與工委會帶領三名職災外勞到勞委會陳情,要求「人權主委」落實人權,保護職災外勞。勞委會成立「外勞職災協助專責小組」。
20041012 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於立法院院會正式提案要求訂定家事服務法。
20041206 Inter Faith舉行論壇,針對外勞錢流管理系統及仲介超收仲介費問題,與勞委會官員會談。
20041215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高雄海星國際服務中心與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等長期投入外勞服務工作的勞工與教會團體,集結3040名外勞,到行政院門前陳情,要求取消外勞居留年限,爭取移工三權。
20041219 台印簽署勞工備忘錄,勞委會宣布1220日印勞解凍。
20041221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外籍勞工的法律困境,邀請多名實務工作者舉辦座談,並提供外籍勞工的法律扶助服務。
20050110 逾百名外籍廠工、家務工集體至勞委會陳情,爭取「外勞爭議期間,不得強制遣返」。
20050113 正視外勞人權,高雄勞工關懷中心籲立家服法。
20050120 因逃逸人數過高,暫時凍結引進越南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
20050307 外勞仲介評鑑結果,高達六成六不及格。
        從以上的簡史可看出,法規的制訂、修改,有許多政府因素的介入,如外籍勞工來台的人數完全掌握在政府手裡,政府曾在91(2002)無預警地暫停印尼外勞來台,主要原因即是因為印尼逃跑外勞人數居高不下,印尼政府對我國政府不夠尊重等,以致於勞委會宣佈凍結印尼外勞來台;至93(2004)底才再度開放印尼外勞輸入。其他國家如越南、菲律賓,也有因越勞逃跑人數過多或是菲航航權問題等遭至政府暫時凍結勞工輸入。後因新的協定才再度開放輸入勞工人力。
        最新的消息是勞委會職訓局,在20077月有針對外勞政策做檢討,在外籍看護工的部分,勞委會考慮調降或取消外籍看護工所繳交的就業安定費。勞委會也考慮能與各外勞來源國推動直接聘雇的制度,減化雇主申請外勞的程序(目前申請程序複雜,申請程序請見附件1-5[14]),希望能減少非法仲介的問題:
另有關社福外勞政策,考量外籍看護工係照護重病、殘障者之家庭,除須支付受照顧者醫療費用,尚須負擔外籍看護工薪資及就業安定費,為減輕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經濟負擔,研商調降聘僱外籍看護工應繳就業安定費之可行性及必要性。
在外勞管理方面,為維護外勞人權,防杜人口販運,規劃簡化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程序,以縮短外勞等待轉換時間;並透過嚴懲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之措施,保障外勞在臺權益,避免外勞人身安全遭受侵害;另積極與各外勞來源國推動直接聘僱制度以減輕外勞來臺負擔。
勞委會表示將就相關重大外勞政策議題,透過外勞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協商共識,儘速研擬妥適之策略方案,在最短期間內推動辦理。[15]
期待政府能在最短時間內公布實施這些新的命令,讓看護工的負擔能有所減輕。也能藉由正式的外交管道進入台灣工作,讓所有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有適合的雇主,保障所有外勞在台灣的權益。
       
天主教會在推動法規改變上的努力
        天主教會在推動政府法規制定以正義公平的方向前進不遺於力,以下是歷年來天主教會各社福單位與相關社福單位合力在台灣法規演變中所做的努力,一至六項是過去的努力,後面的七至十五項是目前正在努力進行推動的工作:

阻擋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鈎
96(2007)4月,有人認為提高基本工資,外勞是最大受惠者,目前台灣有35萬外勞,其中製造業、營造業外勞適用勞基法,基本薪資的調漲勢將帶動外勞薪資的調漲,故有人主張,調整基本工資將外勞排除於外,但基於人權是普世價值,而台灣也已加入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依約定各國對外籍勞工之雇用不得歧視,在台灣積極加入國際組織的時刻,自然不會將本勞、外勞薪資脫鈎,但雇主如果認為調漲壓力過大,以目前政府規定外勞膳宿費可自薪資中扣抵,最高每月NT$4,000元,而目前大部份的雇主平均只要求外勞負擔每月NT$2,500元,可以從調整外勞的負擔比例而取得平衡,而家庭類外勞,雖不適用勞基法,但薪資仍比照最低工資,加上就業安定費、基本加班費、健保等,看護工僱主一個月要負擔約21,000,家庭幫傭的僱主一個月要負擔約25,000,再加上免費提供膳宿,平均每人每月約為NT$4,000-7,000,僱主實際負擔為NT$25,000-31,000。希望在提高基本工資的同時,考量准予僱主自家庭類外勞薪資中扣抵些微或部份的膳宿費,以減輕須用者的負擔。[16]

政府設立外勞庇護所
95(2006)8月,外勞因仲介或雇主違法而須庇護,又因行政程序延宕而被剝奪工作期限,導致外勞雙重受害,十分不合理。因此要求,應將外勞的庇護期間自居留期限中扣除!庇護多久就給予展延居留期限多久,以保障外籍勞工的基本工作權,不要在受到侵害後,再度受行政拖延的傷害。[17]
        9510月,根據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等待轉換雇主期間,須與受聘僱期間合併計算,勞委會將放寬解釋,自廢止原雇主聘僱許可日起,至勞委會核發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前一日,外勞等待轉換雇主的作業期間,可自外勞工作年限六年扣除。勞委會表示,這項解釋令在十月二十日公佈生效。[18]
       
外勞遭受性侵或暴力納入本地人身安全通報體系
於民94(2005)1月,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人身安全小組做出決議,將女性外勞納入通報系統,為維護及保障女性外勞人身安全,建立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機制。[19],提供免付費電話供外勞申訴。               
反對自由貿易港雇用外勞比例及降低薪資
92(2001)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112條文的勞動條件特色為:(1)放寬外勞僱用比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60%(2)自由港區事業應僱用5%之原住民勞工,未依規定僱用足額原住民者,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勞的工資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之限制辦理。[20]

外勞適用兩性平等法,取消驗孕規定
因外勞驗孕問題常遭人權團體批評,89(2000)5月勞委會完成「外籍勞工權益維護報告書」,提出外勞應享有「公平正義」、工作權益比照「國民待遇」、生活權益與本勞「一視同仁」。並在同年9月放寬「外國人聘雇管理辦法」第16條,取消外勞妊娠檢查。並在民91(2002)119日取消驗孕措施。[21]

反對外勞薪資內含膳宿費
89(2001)9月,外勞薪資內含膳宿費確定已是國內的勞動法令之一,輸出國不能再以沒有公告作藉口,將法令視而不見,對於其他不遵守或有意違背的輸出國,勞委會表示將先行警告,如果警告無效,勞委會將凍結其外勞引進。但印尼、泰、菲三國不認同,菲國駐台辦事處直接表示反對。[22]這項法令最後還是沒有更改,天主教會的反對沒有達到效果,仍需努力。

以菲律賓為先實施國對國直接聘僱醫療與安養體系及公共工程業的移工
        059月就有立委呼籲修法,讓外勞能國與國之間直接聘雇,讓國家直接承擔照顧外勞的責任,不要再透過仲介。[23]而勞委會在0610月做出回應,勞委會決議不干涉雇主如何聘任外勞,但會努力簡化手續。(全文請參見附件1-6)[24]因此還需要努力推動政府,特別是以菲律賓開始,希望能從醫療、安養體系和公共工程業這三類的移工,讓台灣與菲律賓以國與國的方式來進行移工的引進。

簡化申請流程的手續
        從附件1-5即可清楚看到申請外勞的手續複雜,要求簡化申請流程的聲音一直存在,勞委會為了回應這個問題,在民93(04)9月曾與菲律賓、泰國、越南及蒙古等四個外勞輸出國家簽定了「直接聘僱」計劃,雇主可直接向外勞來源國駐華機構申請外勞,再由外勞來源國駐華機構協助挑選外勞,這樣可以簡化引進作業,縮短外勞來台時程。[25]但從正式法規看來,只有菲律賓和台灣簽訂直接聘雇計劃[26](內容請參見附件1-7)[27],政府還需繼續努力簡化流程和增加與其他國家簽訂計劃。

開放自由轉換雇主
        92925日發布施行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6條規定轉換雇主的原則是,外勞轉換雇主已由只能轉換2次。但因實際上有施行的困難,9553日公告次數與區域限制放寬而增加為3次,如果無法於規定之3次公告轉換雇主次數內順利轉出,責任不在外勞身上的話、而且不影響外籍勞工人數總量管制的前提下,就再給這位外籍勞工3次轉換雇主的機會,並依外籍勞工的意願,選擇適宜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事宜。針對外國人於法定3次公告次數內均無雇主登記承接者,而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需於1個工作日內,傳送再轉換雇主聯繫表給外籍勞工,以便其跨區轉換就業服務機構,並依現行規定辦理轉換雇主。[28] 雖然政府已做調整,但現實情況仍是有許多外勞無法在這6次內找到合適的工作,希望政府能有更合理之轉換雇主的機制。

開放自由轉換仲介公司
台灣允許仲介存在,便衍生了仲介業者掌握配額的情況。仲介業者大多擁有特殊的政商關係,若想聘僱外勞的雇主,則必須透過仲介業者才容易申請得到,仲介業者等於拿走外勞的發包權。[29]
另外,為保障所得收入,國外政府與國外仲介公司不會放棄仲介費的收取,亦不會開放仲介市場,讓其他人有機會介入。國內仲介公司則向外勞收取引進、入境、返國、展延等費用,這些費用(仲介費、服務費、訓練費、規費)只有外勞來負擔。而外勞在其母果原本經濟條件便不佳,又必須先付給仲介業者一大筆的仲介費,仲介的費用依各國而有不同的標準,使外勞真正得到的工資極少。仲介可圖的利益太多。[30]所以如果能開放外勞自己決定自由轉換仲介公司,讓不法的仲介公司無所盾形,可以藉由市場機制淘汰牟取暴利的仲介公司。

十一 取消外勞聘僱年限
白領移工來台工作,也有各式不合理的健檢、工資、及申請入籍等不合理的條件規範,但居留年限並不管制。但是,藍領外勞則否。他們是台灣社會唯一一群「用完就丟」的人,既無入籍可能,也無轉換雇主的機會。遇到不肖雇主,唯有忍氣吞聲,職場受虐、逃跑也就層出不窮。
20041218國際移工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聯合數十個外勞服務團體至行政院抗議不當的外勞政策,並正式提出「取消外勞聘僱年限」的單一訴求,要求政府儘速修改就業服務法,在外勞引進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取消外勞聘僱最高六年的期限,保障外勞在台的合理居留權,讓官資勞三方得利。而唯有外籍勞動者不受六年居留的限制,才能進一步打開移工在台灣的社會權及政治權的參與空間![31]
及至2005年,勞委會是以「開會協商,研擬可行性」[32]來回應對於勞工團體提出的開放外勞自由轉換雇主以及取消外勞聘僱年限等措施。這也是台灣移工聯盟一直在推動政府,希望能改革的問題之一。

十二 嚴懲違法雇主與仲介與反人口販運
台灣勞工陣線與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於2000年召開記者會,對於外籍勞工在台灣遭受的上述不合理待遇,提出以下政策改革主張:
1.勞委會必須加強監督管理雇主與仲介業者的行為,對於不法者必要時應取消其申請配額的資格與仲介業者之經營執照。
2.應成立「外勞申訴與調處中心」,對於個別外勞之申訴應列管,由該中心進行調處,釐清雇主與外勞之間的誰是誰非,嚴格禁止雇主私自片面地遣返外勞。
3.實施特別針對外勞勞動條件與工安環境之專案勞動檢查,以保障外勞在台之勞動權益。」[33]
        即至2005年,勞委會仍未回覆工運團體與勞工陣線的要求。而外籍女性勞工在台被剝削的狀況,不少在台灣家庭從事幫傭及監護工的外籍女性工作者,也面臨超時工作及性騷擾的威脅。[34]希望政府能加緊腳步擬訂全方位思考的預防人口販運法案及政策,並且祭以重刑,嚴懲違法的仲介和雇主。
在前立委雷倩質詢的重點筆記來看,政府的人權評比落後,根據2006年人口販運報告,國際社會對於台灣在「跨國人口販運防制」的評等,降至與第三世界開發中國家一樣,被列為第二級觀察名單。與政府所說的人權立國不符。(政府亦回應此報告書,認為此報告書有部分不符合實情,全文請見附件1-8[35])
而國際社會近年來已開始立法防制人口販運,並要嚴懲販賣人口之人,
「聯合國於2000年十一月通過預防、壓制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議定書;美國於2000年通過人口販運被害者保護法,其他國家也紛紛跟進,以保護(protection)被害人、起訴(prosecution)人口販運犯罪者,與預防(prevention)人口販運的3P政策,幾乎成了世界各國的共識。」[36]
因此雷委員要求法務部、內政部、勞委會、衛生署及其他相關政府單位,應秉人權立國的治理原則,儘速檢討現行政策的漏洞,制訂專法,以期有效嚴懲人口販運集團及救助受害者。可惜雷委員沒有連任立法委員,要求改革需要再找尋願意為移工出聲的立法委員推動改革法案與督促政府各單位。

十三 保障庇護所外勞工作權益(勞動契約時效期限、轉換雇主機會、健保權益)
勞委會於2006/10/20發佈了一個小小的解釋令,但是這卻是14年來,每年上千名移工的犧牲和移工團體多年的努力,好不容易才爭取到的一小步。[37]
        勞委會決定讓外勞在庇護期間的時間不計入居留時間期限,可說保障了外籍勞工的基本工作權。但是其他的工作權益勞委會還沒有鬆綁,需要繼續向政府爭取合理的工作權益。
       
十四 推動家事服務法或是修改勞基法
         「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於20041012日送出民間版的「家事服務法」草案,聯盟要藉法案的提出,向勞委會表明家庭內勞工需要正式的法律保障。移工需要的是家事服務法,不要不具效力的定型化契約。家庭類移工除了可能遭到超時、性騷擾、性侵害等不平等雇傭關係外,這些移工還面臨缺乏一套法令保障其勞動條件的結構性問題。「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提出的「家事服務法」草案,共八章五十一條條文,其立法重點包括:
1.隱私權的保障、雇主家庭成員的規範及家事服務準則之必要。
2.家務勞動者強制納入社會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
3.明確規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限制。
4.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5.基本工資的保障與工資直接給付。
6.資遣費請求與失業給付之適用。
7.明訂家務勞動者的休息時間與休假權利。
8.加強勞雇權利基權利教育。」[38]
        「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並在200512月舉行「反奴工大遊行」,其中一個主要訴求即是,要求家庭類勞工應受法令保障,希望能將13萬名家庭類外勞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或另訂定家事服務法給與勞動權益之保障。[39]

十五 修改移民法
廖元豪教授[40]認為,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是一部「移民零人權」的法律,而根本的問題是此法未把移民移工當作值得保護的權利主體。它偏頗地充斥著「篩選」、「禁止」、「驅逐」的規定,卻全無「有效權利保護」的機制。不用法院審判,也沒有中立的聽證程序,僅憑警察機關單方的決定,就可以廢止或拒絕換發居留證、將人監禁(美其名曰「收容」)或驅逐出境。這樣完全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制度,賦予警方幾乎不受控制的裁量權,濫用裁量情事屢有所聞。反之,當外勞發生被違法刻扣工資、扣押護照的事件;當女性婚姻移民遭到媒體醜化,或在就業交易等事項上遭到因口音或膚色所為的歧視,移民法卻未提供任何有效的申訴管道與保障機制。
        在廖教授與相關政府單位的對話中,發現一種心態:政府願意提供許多家長主義式的施恩、照護,卻不願賦予移民姊妹與移工朋友們「平等」與「對抗侵害」的培力機制。政府寧願有「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撥款給某些民間團體來救助或辦活動;但卻不願制定有效的反歧視法來制裁欺凌弱者的台灣人。如此,不就與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奴隸主有著同樣的心態:我們可以對黑奴友善、施恩,但絕不容許你們變成平起平坐的「人」!
行政院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依然只是一部「移民管理法」而非「移民保障法」。更可怕的是這是單方面強化執法人員「對付」移民的監察權限。廖教授認為,「移民法制的妥善與否,不但影響「外人」在台灣的命運,也牽涉許多「台籍配偶」與家庭的生活。[41]希望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能讓全球肯定台灣的人權進步。


[1] 數字來源為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外勞業務統計http://auth.nat.gov.tw/EBOOKS/TWANNUAL/show_book.php?path=8_006_024
[2] 數字來源為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外勞業務統計03 按行業及國籍分http://www.evta.gov.tw/files/57/72308.csv
[3] 數字來源為 行政院主計處 國情統計通報http://www.dgbas.gov.tw/public/Data/6829161671.pdf
[4] 數字來源為 行政院勞委會 外籍勞工人數 按國籍分 http://statdb.cla.gov.tw/statis/webproxy.aspx?sys=210&kind=21&type=1&funid=q13012&rdm=btO8wBXp
[5] 數字來源為 行政院勞委會 外籍勞工人數 按行業分http://statdb.cla.gov.tw/statis/webproxy.aspx?sys=210&kind=21&type=1&funid=q13013&rdm=zqO2VUss
[6] 同註3
[7] 數字來源為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外勞業務統計03 按開放項目及國籍分http://www.evta.gov.tw/files/57/72209.csv    
[9] 同註3
[10] 數字來源為 行政院勞委會 外籍勞工人數 按國籍及性別分http://statdb.cla.gov.tw/statis/webproxy.aspx?sys=210&kind=21&type=1&funid=q13014&rdm=HZiAlLTq
[12]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N0090023
[13] 苦勞網,〈移工在台灣大事紀(2005/5/1止)〉,移民工資料庫,世新社發所,
[14]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外勞申請程序〉,http://labor.kcg.gov.tw/taecold/Employment/data/02/外勞申請程序.doc 
[15] 苦勞網,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勞政策檢討〉,2007/07/25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622
[16] 人力仲介協會,〈基本工資應否適度調整 陳小娟〉, 2007/04/14http://www.mold.net.tw/maa/news_view.php?nid=2939
[17]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要求庇護期間自居留期限扣除」記者會,立法委員雷倩國會辦公室/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  聯合記者會,2006/08/21
[18] 雅仕博工商服務網 新聞,〈外勞等待轉換 可自居留期限扣除〉,2006/10/24 http://www.expertnet.com.tw/html/modules/news/print.php?storyid=50
[19]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人身安全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民94121日,http://cwrp.moi.gov.tw/WRPCMain/Meeting_Show.asp?Meeting_ID=98
[20] 全球物流運籌e簡訊第三期,「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通過專題報導,
航港EDI,張陸生,關貿網路自由貿易港區整體資訊服務平台,http://www.mtedi.org.tw/%C2%B2%B0T%B8%EA%AE%C6/%B2%C4%A4G%A4Q%A4G%B4%C1/22-3.htm
[21] 新象人力仲介有限有司,〈現行外勞管理政策整理與檢討〉,http://www.phr.com.tw/main_news.php?mid=46
新事通訊200212月號,韋薇修女,〈漫漫長夜 等待曙光〉,http://www.seewa.org.tw/rerum_novarum/000107.html
[22] Career就業情報,李曉婷報導,〈外勞薪資內含膳宿費成效不彰 印尼、泰、菲三國不認同〉,2001/09/08 http://media.career.com.tw/epaper/enews/center_news.asp?no3=5715
自由電子新聞網,陳怡伶,〈外勞薪資含膳宿 我鐵腕落實〉,民90929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sep/29/today-t2.htm
[23] 大紀元報,〈立委籲修正就服法 外勞由國與國直接聘僱〉,2005/9/6http://www.epochtimes.com/b5/5/9/6/n1043371.htm
[24]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新聞稿,〈回應外界針對台列人口販運籲廢除現行仲介制度及所提強制國對國直接聘僱等五大訴求〉,2006/10/18http://www2.evta.gov.tw/news_web/detail.asp?news_id=692  
[25]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新聞稿,〈合法聘僱、尊重關懷 外勞管理、勞委會與民有約〉,2004/9/8    http://www2.evta.gov.tw/news_web/detail.asp?news_id=538
[26] 全國法規資料庫,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事處間直接聘僱計畫備忘錄、中菲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網領,http://law.moj.gov.tw/Scripts/SimpleQ.asp?rb=lname&K1=直接聘僱
[27] 高雄縣政府勞工局,中菲直接聘雇計劃流程,聘雇者需知、受雇者需知(家庭類指名聘雇)www.kclab.gov.tw/newsFile/20061211160591250.doc
[28] 職訓局外勞作業組電子報,2006/6/15 (第五十八期) http://www2.evta.gov.tw/enews/ePaper/0950615.htm
[29] 台灣勞工陣線,外勞人權篇,2000年工權報告,http://labor.ngo.org.tw/labor-rights-report/20report/6-foreign-labor.htm
新事通訊,師大社工所 實習生陳依潔,〈「自由」轉換雇主?大不易!!〉, 200610月號,http://www.seewa.org.tw/rerum_novarum/000610.html
[30]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林昭禎,〈正本清源解決外勞問題〉,2005/9/14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4/SS-B-094-024.htm
[31]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顧玉玲,〈消取外勞居留年限,爭取移工基本人權!〉,原刊於聯合報2004/12/18 http://www.tiwa.org.tw/index.php?itemid=107&catid=6
[32] 公視新聞網,〈外勞仲介 立委建議改由官方主導〉,2005/9/6
[33]「外籍勞工賣身契大公開」記者會新聞稿,台灣勞工陣線/新事社會服務中心,2000/9/28http://labor.ngo.org.tw/news/n200929-2.htm
[34]201期女性電子報—新聞前線,網氏,〈正視在台外勞奴工處境〉,2005/11/07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tv/tv200.htm
[3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第六十期 人口販運報告01,〈美國務院2006年「人口販運報告」案回應說帖〉,www.evta.gov.tw/files/42/第六十期_人口販運報告01.doc
[36] 雷倩新希望夢工場,〈質詢行政部門檢討人口販運情況惡化〉, http://www.ettoday.com/lei_chien/index.htm
[37]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移工多年的犧牲 終於換來勞委會的一小步〉,2006/10/20http://www.tiwa.org.tw/index.php?blogid=1&archive=2006-10&catid=4
[38]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家事服務法正式提案,本地/外籍家事服務業勞工都保障!〉,2004/10/12http://www.tiwa.org.tw/index.php?itemid=58
[39] 國際邊緣,〈2005年「反奴工大遊行」〉, http://www.intermargins.net/Activity/2005/20051211.htm
[40] 廖元豪教授,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41] 性別人權協會:新聞,廖元豪,〈移民法該怎麼修?〉,中國時報2006/03/29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pageNum_RecClipData=3&&ncdata_id=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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