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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0

研究計畫-台灣天主教關懷女性移工權益發展研究-第二章第一節


 第二章 天主教會對移工的關懷

*為了要寫這一節,花了不少時間整理天主教文獻,我們的近代歷任教宗與慈母教會很關心社會正義、人權與移工!
本章將先介紹天主教會特別是自教宗良十三世以來的各教宗,所提到關於社會正義與人權的關懷,為能使教會思想帶領人們身在世界卻不受世界的汙染,反而能改變世界走向更符合正義的路。其次是著重於台灣的天主教會如何切身關懷來自各國在台灣工作的移工。


第一節 普世教會的社會關懷
薪資與正義
普世教會對社會正義的關懷,可由教宗的通諭中看出,早在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時,於1891年就提出《新事》(Rerum novarum)通諭,以表示教會的社會思想,這篇通諭的內容時至今日仍然是暮鼓晨鐘,提醒當今社會。
        《新事》提到雇主的責任,願意雇主需要尊重工人也是「人」,具有人格尊嚴,要注意人的靈魂,也不可濫用人的力氣:
「關於富人及雇主的責任:他們的工人並不是他們的奴隸;他們對於每一個人,都必須尊重他的作為人以及作為基督徒的尊嚴。如果我們信從正確的理性和天主教的哲學,那就應該知道,勞動並不是一件可恥的事,而是一種榮譽的工作,它可以使人用一種正當而可貴的方式來維持他的生活。若是把人類當作用以賺錢的牲口對待,或是把人類祇看作肌肉和軀體的力量,那才是可恥且又非人性的事。正如工人所應關心的事情之中有宗教本身在內,有精神的和心靈的事物在內一樣,所以僱主也必須知道,他有的是時間,可以盡宗教上的義務;他不能去接近腐化的勢力和有危險性的場所;他不能走入迷途,置家庭於不顧,或是浪費他的薪金。還有,僱主又應該永不強迫工人去做他們的體力所不堪應付的工作,亦不能叫他們去從事他們的性別或年齡所不適宜的工作。」(《新事》16) [1]
對於家事工而言,雇主不可將聘請的家事工視為奴隸,雇主常在使喚她的態度和工作上顯示出是否尊重家事工。雇主需要尊重她的宗教信仰並照顧她的靈魂,這在教宗良十三世看來是非常重要的事。
《新事》還有有一部分是在對待窮人時的正義,在給付工資上指出要公平給予工資:
「他(雇主)的最大的首要的責任,就是給予每一個人以他所應得的。在我們決定怎樣的工資才算合理之前,我們無疑還要考察到許多問題;但是富人和僱主卻必須記住這一點──為了個人的所得而對貧窮無助的人施行壓力,或是從別人的困乏中圖謀個人的厚利,卻是一件無論人的法律或神的法律都一律認為有罪的事。用欺詐手段來剝奪任何人所應得的工資,乃是一項天主必然會聽到而要忿怒且施以懲罰的罪行。」(《新事》17)[2]
        教宗良十三世在這裡明確地指出雇主要給工人合理的工資,而且要求雇主與工人要有靈性的平等,因為都是天主大家庭內的兄弟姊妹。在後段中更提到合理的工資應是要讓工人能夠生活的數目,否則即是不正義:
「雖說工人和雇主可以自由訂約,同意於工資的規定;但其間常存有自然法的成分,這比訂約人的自由意志更重要、更居先,便是工資應該相等於能夠維持工人樸素而合宜的生活。工人如果迫不得已,或因受更大禍害威脅,接受雇主或工頭所強迫的、縱然不願而卻被迫接受殘酷的條件,這是強暴的壓迫,正義必是要喊冤的。」(《新事》45)[3]
對於《新事》所提的合理的工資,教宗碧岳十一世(Pius XI)為紀念《新事》通諭四十週年慶,提出《在第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通諭(1931)中亦提到工資問題:
「首先,給予工人的工資,應該要足夠養活他個人和他的家屬。當然家庭中的其他成員也可以各依照其能力來共同支持一家的生計,……。但如果將兒童的年齡以及婦女的薄弱體力置之不顧,卻也是不對的。特別是做母親的人,原應該盡其全力做家裡的事及和家庭有關的事。如果一家之母,由於父親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之故,以致不得不離開家門,來從事於有所獲得的工作,弄得放棄了她對於家庭所應盡的責任,甚至忽略了她子女們的教育,這種不應有的現象及是最不能容忍的,我們自不得不竭力來反對。因此我們應盡一切的努力,務使為一家之父的人,都能夠獲得充分的工資,讓他能夠適當的滿足家中經常的需要。如果在目前的社會狀況之下,這一層還不易辦到,那麼,照社會正義的立場來說,我們就應該要求立即有所改革,務能保證每一個成年的工人,都能獲得這樣一分工資。」(《在第四十年》71)[4]
教宗碧岳十一世重視的是家庭的完整與社會正義,期待每一位母親都能在家庭中發揮最好的愛,而不是為了家庭經濟而犧牲了最重要的子女。故此更需要重視社會正義,讓每一位父親都有合理的工資來照顧家庭基本所需。而且企業付予的工資要是合理的,接下來便明確地區分企業應負的責任與應該注意的情況:
「在調整工資上,還得注意企業和其經營者的情況,因為要求過高使企業不能負擔工資,導致企業破產,並連帶使工人遭殃,是不公道的。若企業因著疏忽懈怠而進行遲緩,或因忽略技術和經濟的發展,以致獲利不多,這卻不能成為一個減低工人工資的正當理由。」(《在第四十年》72)[5]
        教宗碧岳十一世所指出的企業責任是對企業主重要的提醒。也表示宗座對企業與工人都重視,務使每人皆能符合社會正義。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Ioannes XXIII)的《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a)通諭(1961)中也提到正義原則:
「依照正義原則,不但應該合理的分配由勞動所產生的盈利,而且工作條件,也該是合理的。因為在人性中存在著一種需要:人在工作時,不但應負起工作的責任,並且也應以工作來成全自身。
所以,如果從事生產的經濟制度或條件,有損工人的人格尊嚴或削弱其責任感,或剝奪其自發自動的能力,這樣的經濟制度,縱使產生極豐厚的利潤,並且利潤分配得答合正義及公平的標準,我們可以說,它仍是與正義背道而馳的。」(《慈母與導師》82-83)[6]
教宗教宗若望二十三世非常重視要有符合正義的制度,務使雇主給予工人應有的人格尊嚴的尊重。至於雇主與勞工的關係,通諭提出兩者需有友好的關係:
「雇主和經理與工人,彼此之間必須保持友好關係,互相禮讓、尊重及敬愛。此外,大家還該同心戮力,忠誠以赴,一如做一件共同事業。而且對所做工作,不單是為了獲取利益,也應當是為了盡自己的義務,並替他人謀取福利。因此,對解決公司困難並促進公司生產率,應聽取工人的建議,徵求他們的合作。」(《慈母與導師》92)[7]
        在此教宗若望二十三世指出,鼓勵企業主聆聽工人的意見,不需以高姿態與工人交談。相信以互愛互重的態度,必能使彼此有較佳的獲利。
        教宗保祿六世(Paulus VI)在《民族發展》(Populorum progression)通諭中有簡單提到人們對移居的工人應給予適當的照顧:
「對於移居工人應給與同樣的招待,他們多半生活在不人道的環境中,還要節省他們的工資,去濟助留在出生地,處於貧苦中的家庭。」(《民族發展》69)[8]
        雖然教宗只是簡單提出,但很清楚地表示移工常是在不人道的情況中,需要雇主給予適當的待遇。
教宗保祿六世在之後的《八十週年》公函(Octogesima adveniens)(1971)中也提出他對移工的關懷與呼籲大家注意:
「我人正在為移居他國的許多工人的不幸情況而擔心。他們由於是外國人,很難替自己在社會前有所申辯,即使他們對收容自己的國家的經濟發展真的有所貢獻。對這些工人,人們急需跳出狹隘的國家主義,而釐訂一項規章,來保證他們的移居權利,來便利他們加入當地社會,使他們順利地繼續其職業,並取得相宜的住屋,如果他們與其家人得以團聚的話。」(《八十週年》公函17號)[9]
        宗座在頒佈《新事》八十週年時,關懷移居的人民和工人,期待收納這些人民的國家,能給予移民和移工適當的居住、工作的權利。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Ioannes Paulus II)的《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通諭(1981)中亦提出因為找工作而出現的移民問題,其中提到了無論是永久移民或是短暫的移工,都應努力維護他們的權利:
「不過,即使移民多多少少是一種不幸,但在某些情況下,它是一種必要的不幸。必須盡一切的努力(確實在這方面已經做了不少),避免這種物質的不幸帶來更大的道德損害;確實應該做一切的努力,以確保移民者個人的、家庭和社會生活的福利,無論是在他所到的國家,或是在他所離開的國家。在這方面,大體要靠合理的立法,特別是有關工人的權利。顯然的,合理的立法問題,要從我們本文的考慮,尤其是從這些權利的觀點著手。
最重要的是,離開出生地去工作的人,無論是永久移民或是暫時的工人,在工作權利方面,不可以比當地的其他工人為低。為尋找工作而移民,決不可成為財務或社會剝削的時機。至於工作關係,對移民工人和對社會中其他有關工人,應連用同一標準。工作價值的衡量,應該根據同樣的水準,而不可根據不同的國籍、宗教或種族。移民遭遇到壓迫的環境時,更不應該受到剝削。在觀察了工人的特性後,上述一切情況都必須無條件的讓位於工作的基本價值,因為它是與人的尊嚴相關的。因此再一次地重申基本原則:價值體系和工作本身的深切意義,要求資方為勞工服務,而不是勞工為資方服務。」(《人的工作》23)[10]
這裡很強調不論在本國就是他國,工人所受的待遇應與同國工人相同,並且要求資方為勞工服務,這才是正義的原則。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1987年提出《對社會事務的關懷》(Sollicitudo rei socialis)通諭,其中有很多想法是延續《新事》通諭:
「教會的社會事務關懷是直接針對人與社會的真實發展,它尊重並促進人的各個層面,教會就此經常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表達她對社會事務的關懷。近年來,教會參與對社會事務的關懷之特殊方式之一,就是羅馬教宗的社會訓導,它以教宗良十三世頒佈《新事》通諭為首創,教會常探討這個問題,並且有時配合這首篇社會事務通諭頒佈的紀念日,發表各種不同的有關社會事務的文件以資紀念。歷任教宗從不忘在教會的社會教導的新觀點上,加上新的光照。其結果,從教宗良十三世首創之卓越貢獻開始,以及其繼任的歷代教宗在其上所加的豐富滋潤,使這社會訓導常是合乎時代的主題。這是慢慢建立起來的,一如教會在耶穌基督所啟禝的聖言的圓滿(參《啟示憲章》4)以及聖神的助佑下(參若十四1626;十六13-15),她詳閱那些展現在歷史過程中人類的事跡。因此,教會運用理性的反省的人類的科學的支援,設法帶領人們對自己擔負建造世界的社會使命作一答覆。」(《社會事務關懷》1)[11]
        從《新事》開始,每一任的教宗皆期許能以身做則,幫助人們能對社會使命做貼近時代需要的答覆與身體力行的實踐對弱勢的關懷。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1991年提出《第一百年》(Centesimus annus)通諭,再次提出《新事》通諭的重要性,並在經濟面更強調正義。教宗從《新事》提出的內容開始反省現代社會,特別是資本主義的問題,以工人的薪資為例:
「工人的薪酬應足夠維持生活、養妻活兒。『如果出於需要,或者恐懼,以至為惡劣的工作條件出現,而接受了僱主或判頭所願付的較低待遇,便會成為強權和不公的受害者。』
這些話,本來寫於資本主義成了『脫韁之馬』,並向前狂奔的年代。到了今時今日,難道不應稍為收斂,無需再那麼苛刻嗎?可惜,事實並非如此。勞資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依然有不少罔顧最起碼的公義原則,不理會婦孺、工時、環境衛生、合理薪酬等考慮,無視於有關的國際宣言與公約,或者每個國家的內部法例。教宗良十三世認為向勞工階層提供適當的福利,是「公共當局」所「必要執行的職責」,否則即是破壞了公義;事實上,教宗對於談及「分配方面的公義」問題,是毫不猶疑的。」(《百年通諭》8)[12]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特別指出勞資簽約的內容有許多不公義之處,例如對待女性、小孩、工作時間與薪資報酬等提出質疑,希望能獲得資方的重視,進而改善對勞工的待遇,使能逐漸符合正義。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去世前於200410月所發佈的《教會社會訓導彙編》(Compendium of the Social Doctrine of the Church)一書,是以社會訓導為教會使命的中心,由宗座正義與和平委員會編纂,此書是教會對社會正義的反省,宗座願意以此書來表示對社會事務的關心。書中第六章「人的工作」裡談到「工作的權利」,在談「移民和工作」時以297號和298號來表示對移民的關懷:
「與其說移民是發展的阻礙,不如說它是發展的資源。在現代世界,貧窮和富裕國家之間仍存在巨大的不平等,加上傳播的進步迅速縮減距離,藉著移民尋求生活改善的人數有上升的趨勢。這些人主要來自較貧窮國家,他們遷移至發達國家被看成是一種威脅,即是那些因經濟持續增長生活水平已很高的國家。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中,移民可填補當地勞工不足或當地人不願意從事的某些行業和某些地區的職務空缺。
接收移民的國家機構應密切注意,制止意圖剝削外地勞工的情況蔓延,移民因而不能享有與當地國民同等的權利,這些權利的享有應該一視同仁。無所歧視。按照平等和平衡的準則去管制移民是其中一項必要條件,確保移民可融入社會和其人性尊嚴受保障。移民及其家人應被善待,幫助他們成為社會生活的一分子。就這情況而言,必須尊重和促進家庭團聚的權利。同時,必須大力支持有助增加原居地的工作機會的環境。」[13]
        《教會社會訓導彙編》是要再次強調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中所提到的,說明何以教會「『存在於世上、也為世界而存在,但不屬於世界」』不能忽視她將基督徒生命帶給這世界的使命[14]

人權
        在人權方面,有兩位教宗在通諭中提出需要尊重人權,特別是在社會工作時的社會正義方面,需要資方和政府努力達成。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於1963年提出《和平於世》(Pacem in terries)通諭,表達每一個人的人權:
「如果社會的基礎建立於真理之上,誠如保祿宗徒所勸告的:『你們應該戒謊言,彼此應該說實話,因為我們彼此都下一身體的肢體』(弗四25)。這樣的社會始可稱為完善而有利的,並合乎人性尊嚴的社會。這點需要人們認真的承認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和平於世》35)[15]
宗座期待人與人之間能相互尊重,不論在任何的職稱、身份上,都希望每一個人合作而成的社會是彼此誠實,對彼此的權利和義務都能相互尊重。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Ioannes Paulus II)的《人的工作》(Laborem exercens)通諭(1981)中提到社會福利需照顧工作者的權利和福利:
「工資之外,多種社會福利致力於確保工人的生活和健康,以及他們家庭的保障。有關保健方面的費用,特別是在工作的意外事故,要求工人人能易於獲得醫療,而且費用應該低廉,或是免費。另外一項福利與休閒權利有關的,首先是關於正常的休息,這至少包括每週星期日的休息,另外是較長時期的休閒,即一年一次的假期,或有可能的話一年內多次較短的休假。第三是有關退休的權利,和對年老和工作意外事件中的保險。在這些主要的權利之內,發展一項個別權利的整體制度,也不可忽略他們有無危害工人、身體健康,和道德完整的工作環境及生產過程的權利。」(《人的工作》19)[16]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這段話在本文所關切的女性家事工而言,無非是將心比心,許多家事工長期工作而沒有任何休假,如有生病,也希望能得到適當的照顧。
    還有一些通諭表達了不一樣的重點,保祿六世(Paulus VI)1965年發表《人性尊嚴的》(Dignitatis humanae)宣言,表示每一個人的信仰自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93年提出《真理的光輝》(Veritatis splendor)通諭,為自由、法律、良知提供倫理準則。
另外,教廷宗座移民與觀光諮詢委員會在2005年世界移日提出這篇文告,中文翻譯為《基督對移民的愛》[17]一書,表達了教會對移民的關懷,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文中表示願兩地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能彼此關懷和彼此接納,並希望各地教會要對移民接納和有牧靈照顧,也建議各地教會如何建立在移民照顧的架構,和其中的工作人員之合作。移工可謂短期的移民,亦同樣需要當地教會的照顧。文中特別指出為何要特別照顧移民:
「為什麼要特別照顧移民,這是因為有諸多原因需要更加深入地整合在個別教會牧靈照顧工作上(參閱羊群的牧人42)。首先要負起這事責任的人就是教區/大主教管區的主教,在完全尊重移民的多元性和靈修(身、心、靈)以及文化資產,他要超越一致性的限制(參閱羊群的牧人6572),在照顧人靈方面,要區分地域性的特質,從照顧的特性,就要基礎於其所屬種族、語言、文化和禮儀之族群上。
在這一背景上,地主教會是蒙受召叫而要整合他們所構成的個人和團體族群的這一具體事實。將每一個單位價值融合為一體,一如所有的人都受召要建立一個教會,具體地說就是天主教會。……[18]
宗座認為照顧移民可以和建立教會一樣重要,因為這是對人靈的照顧,是最重要的事,地主教會應努力視移民的情況照顧他們。
文中列出在法律性的牧靈規則,其中針對宗座移民及觀光委員會(也就是下文中的「宗座移民和行旅者牧靈照顧諮詢委員會」),有其特別的任務,第二十二條之一內容為:
「這是宗座移民和行旅者牧靈照顧諮詢委員會的任務,要指導『教會對那些被迫離開他們的家鄉,以及那些一無所有的人之特別需要,感到牧靈上的憂心。因此,諮詢委員會密切地觀察屬於這一事務之所有問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善牧」文告149)。再者,「委員會是投入於確保個別教會能對難民和被放逐者貢獻有效的與有用的靈修協助,藉著設立適當的牧結構,一旦有需要時,並及於移民」(善牧150,1),無論如何,常要予以適當的尊重祂方教會的牧靈責任以及羅馬教廷其他一些專業組織。」[19]
在條文二十二條之二的內容可看到宗座希望這個委員會具體地照顧有需要的移民:
2.頒佈『訓令』,參照天主教會法Can.34,做出一些建議和鼓勵創意、活動和方案以發展有關移民牧靈照顧之結構和機構;
4.研究、鼓勵並促進區域間和洲際教會之各種組織之間的共融及其牧靈活動,協調並和一切有益於移民的創意;
5.研究評估的狀況,如果在某些固定的場所,有某些環境可供作為服務移民之特別牧靈結構(機構)
7.在移民的領域上,以一種有利及真正大公主義合作的觀點,在和宗座基督徒合一運動諮詢委員會共同同意之下,激勵與參加有用的和必要的創舉行動。」[20]
由這些細部的條文可以看出,宗座非常鼓勵當地教會,以創新的方式和不同地方的教會交流,以能對來到此地的移民有適切的照顧,真正地幫助移民能在當地生活。


[1] 教宗良十三世《新事》通諭,天主教香港教區, http://www.catholic.org.hk/document/labour.html
[3] 施羅伯、馬催.傑邦 編,天主教聖母聖心會編譯,《社會關懷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選集》,光啟文化出版,民93年,頁138-139
[4] 施羅伯、馬催.傑邦 編,《社會關懷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選集》,頁137
[5] 施羅伯、馬催.傑邦 編,《社會關懷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選集》,頁136
[6] 施羅伯、馬催.傑邦 編,《社會關懷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選集》,頁116
[7] 施羅伯、馬催.傑邦 編,《社會關懷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選集》,頁140
[8] 教宗保祿六世《民族發展》通諭,天主教香港教區, http://www.catholic.org.hk/document/pope6.html
[9] 教宗保祿六世「八十週年」公函,天主教香港教區, http://www.catholic.org.hk/document/80.html
[10]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人的工作」通諭》,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祕書處,民78年,頁67
[11]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社會發展委員會,民78年,頁1-2
[12]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百年》通諭,天主教香港教區, http://www.catholic.org.hk/document/centenary.html
[13] 宗座正義和平委員會編,李懿貞、阮美賢譯,《教會社會訓導彙編》試譯本,Vatican City :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出版,2004年,頁166-167
[14] 馬丁諾樞機主教,〈教會社會訓導的本質〉,教友生活週刊,200742703期, http://www.cathlif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571&Itemid=40
[15] 施羅伯、馬催.傑邦 編,《社會關懷天主教社會訓導文獻選集》,頁67
[16]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人的工作」通諭》,頁58
[17] 白正龍譯,《基督對移民的愛》,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移民觀光牧靈委員會,民94年。
[18] 白正龍譯,《基督對移民的愛》,頁83
[19] 白正龍譯,《基督對移民的愛》,頁117
[20] 白正龍譯,《基督對移民的愛》,頁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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