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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9

研究計畫-台灣天主教關懷女性移工權益發展研究-第一章第三節


第一章 研究計畫之輪廓

    *讀了很多文章,整理出一些內容。學者們的立場有些是不同的!有的站在台灣婦女這邊、有的站在政府這邊、有的站在移工這邊,也有仲介立場~
第三節 文獻回顧
國內學者有對外籍勞工的研究,有針對女性家事工所做的研究,也有對台灣的外勞政策進行研究,在此提出學者的看法。

藍佩嘉[1]
藍教授曾撰寫多篇論文關心女性外籍勞工,在民94年作者發表了數篇文章,第一篇是〈階層化的他者:家務移工的招募、訓練與種族化〉[2],作者認為移民分類是被種族化的,移工被貼上「外勞」這種污名化的標籤。移工的職業與族群無形中被混合,形成「種族化的階級主義」。
家務移工市場亦充滿了階級化,從需求面而言,雇主的需要和偏好不一樣,偏用資訊也不充足,讓仲介有機會取得操弄的空間。作者舉例,雇主偏好最分歧的是對大學程度的菲籍移工看法。如果是教育程度略低的台灣雇主與菲籍移工之間的英文溝通,也會成為一個權力拉鋸的戰場。
教育與語言資本的差異上,菲籍和印籍的移工在教育程度上明顯有差距,菲籍移工有二分之一具有大專或肄業的學歷,另外有三分之一完成中學教育。但是印尼移工平均教育程度介於初中到高中之間。另一個菲籍移工的相對競爭優勢是英語能力,因全球資本主義仍是由英語主導。工廠雇主偏好菲勞甚於泰勞,因菲勞可以看得懂進口機器與設備上的英文指示。但是在家庭類部分則不同,菲籍移工解構了台灣民眾對從屬傭人的控制形象,使得許多台灣雇主轉向改用不會英文的印勞和越勞女傭。印勞和越勞需要學國語或台語才能在台灣工作,而印勞的社會資源也較菲勞薄弱和有限,菲勞可以聆聽英文廣播和英文報紙,但是印勞則否。
在仲介方面,台灣仲介對不同國籍的家務移工的描述有很大的不同,對菲律賓移工的描述多為教育程度高、聰明、易溝通等,但是會具有勞工意識、不好管理、喜歡交朋友、易逃跑等問題。對印尼移工的描述則多是服從性高、單純、忠誠、性情溫和等,但反應慢。對越南移工則會描述近華人文化、吃苦耐勞、溫和、節儉、受共產主義影響不易逃跑等,但會告訴雇主不宜談政治、較無經驗需耐心溝通等。台灣仲介操作種族化的刻板形象加大菲律賓人與印尼人的差異。仲介也用種族化刻板印象來自然化工作的安排,藉此滿足雇主的不同需求。
作者接著介紹仲介在印尼找人的過程。1.招募「愈窮愈好」的人力。2.訓練整個過程是不合人性的,過程中強化華人種族優越感,而語言學習最能給她們肯定自我。作者並提出印尼移工的訓練內容。3.再現去個人化,用顏色、號碼來辨識,高度地「去女性化」與「去性化」。
最後作者結論,台灣社會對「外勞」、「外傭」的態度是把他們當作理想的工人和僕傭,但他們卻沒有資格歸化為政治族群中的一分子。這兩個想法背後有類似的種族化論述,就是來自貧窮國家的移工是不夠文明的,只能從事低技術、低賤、危險的3D工作;也因此,他們被排拒進入台灣社會的共同體,被認為沒有資格或能力同化。而仲介在「外勞」的種族化過程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仲介支配了移工,在移工來台之前就已確定了移工的從屬、弱勢的地位。另外,仲介也生產、複製了不同國籍移工的刻板印象。作者認為:
「「階層化的他者化」現象具有重要的政治效果,阻礙了移工之間跨國籍的結盟。台灣政府的政策與仲介業的行銷論述中,都間接地造成不同國籍的移工之間演變成相互競爭的對立關係,例如勞委會不時用引進某一國家外勞的替代政策,來要求另一國家提出更符合勞委會要求的做法,仲介業者更經常用雇主改聘他國外勞的說法,來威嚇移工索求服從。[3]
因此要在這些階級化中實踐平等與團結,是需要法令的修改,讓移工不會被邊緣化,不是暫時性的地位,還有超越宗教與語言隔閡的組織經營,才能建立「更札根立基的移工社群,促成跨越國籍的結盟陣線。[4]
另一篇是〈一個質性研究的誕生--以家務移工的研究為例〉[5],這是一篇以演講談研究的「學術版」,也兼論田野過程中的「情緒版」。作者談到如何產生一篇田野調查的論文:
一、精卵結合研究是一種「產出」,因此先開始談研究問題如何衍生、如何形成與轉變。台灣經驗的特殊性在於,第一,多數台灣人是「新富雇主」,特別是他們的英文比女傭差時,在階級和種族的界線上如何區分彼此? 第二,把焦點放在勞雇雙方,便可以了解勞雇之間的互動關係與認同政治:究竟全球化所造成的人口大量移動,帶來文化籓籬的鬆動,還是社會界線的強化?作者的論證是,「各國的移民政策,反映出不同國家界定國族與性別的方式。」
二、胚胎蘊育田野觀察與訪問,田野裡有很多關鍵時刻(critical moments)突然讓你明白了很多事情。作者的研究位置有很大的關係,看到社會界線。作者認為要回到平常心,不要讓太多焦慮淹沒自己,而阻礙了對他們人群進行了解的可能。
        三、雛型成長資料分析與概念化:原則一:讓複雜的變簡單。將類似、雜蕪的現象,找到系統性的區別,然後比較、編碼(coding)及範疇化(categorization)。編碼之後是分類、做表格,建立理念型(ideal type)。作者並用表格來表示雇主與移工之間的互動,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表格裡的類型都是理念型,這是極端的理念類型,實際生活裡的雇主分布是一種光譜,不是座落於互斥的範疇。[6]
原則二: 讓簡單的事情變得有深度。把表面上看來不相關的事,找到結構性與理論性的關聯,這又包括三部分。第一是脈絡化現象。要解讀言外之意,挖掘出表象背後的結構性因素。第二是關係性的思考(relational thinking)。定義自己是中產階級的雇主,會用一些方式來區別自己與其他階級。第三是理論化,概念化的工作。作者借用高夫曼戲劇理論的前/後台,來討論移工在工作與假日之間的畫界工作。
原則三:讓有深度的東西變得有趣。「多運用敘事(narrative)的寫作方式,多說一些田野裡的故事(story-telling),幫助我們避免單向度的詮釋或者是侷限於乾枯的概念分類,這樣我們才能掌握生命經驗的曖昧與豐富性。[7]
        在最後的討論中,藍教授認為,「田野工作對自己的影響和回饋超過論文本身,包括對於作為一個「人」,如何看待自己的生命,有相當程度的影響。[8]
作者在〈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僱用家務移工的三角關係〉[9]中則是以45名台灣的女雇主做為訪談對象,作者分析,女雇主聘請外傭的態度是有與父權討價還價的心情,她們想尋找隨侍聽話的保母,也想找一位能包辦家事、家裡的事的人,如能將孝順的工作也交給外傭更好。至於女主人為何會吹毛求疪,作者分析,家務移工的角色其實是作為女主人的替身,是「影子工作」。在照顧小孩上,也出現了階層化的母職勞動。
作者最後的結論是,須從行動者的日常慣行來考察社會界線的建構再生產。我們的社會文化脈絡中持續把家務工作定義為女人的責任,造成女性雇主傾向用個人化(而非理性契約)的方式來看待勞雇關係,因為型塑了勞雇關係中支配與控制的樣態。
作者在〈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10]一文中,以菲律賓58位家事工為主角做深入的探討。作者討論兩個問題,一,菲籍家務勞工的遷移決定與過程是受怎樣因素影響;二,這些中產階級移工面對衝突的階級流動時,如何因應並形塑自我的身分認同。作者對第一個問題,以生命故事,田野片段呈現;第二個問題,探討移工如何透過社會空間的隔離、不同的時間向度,協商她們的自我認同與角色扮演,以脫離被社會污名化的女傭身份。[11]
作者在思考這些女性為何會成為「菲傭」時,提出幾項可能性:一、經濟誘因:地主國的薪資比母國高一些;二、婚姻枷鎖與性別分工:菲律賓女人比丈夫更有機會得到海外工作,因地主國對家務勞工需求不減反增[12]。三、海外生活的文化想像,「為了維持某種生活品質,涵括一些難以量化的收益,如聲望、冒險及滿足感。[13]
雖然到海外工作得到相對的高薪資,但是這些工作卻被視為低教育、低技術的職業,也因此產生衝突:一、前台後台,作者用Ervin Goffman 1959,的「前後台」比喻來描述外籍家務勞工的雙重生活。在前台必須「裝笨」。在後台強調我群(菲律賓人)相對於他群(台灣人)較為優越的英文能力。[14]二、這裡那裡,另一組關鍵性的雙重社會空間則是地主國與母國。身體與工作的移動,帶來認同與角色轉換,這一組的前台是她們在家鄉親友前,她們扮演海外致富的英雄。不讓前台的觀眾看到她們在後台/在台灣工作的實際情況。[15]三、現在及未來,暫時性是多數遷移勞外理解其海外工作的框架。「開始做生意」則是遷移勞工對未來藍圖的說法,暫時做外籍幫傭的人將來轉換為小頭家。但成功的人並不多。
她們的流動軌跡經常演變成在不同的地主國之間的循環流動。向上流動的定義變成尋找下一個工作及生存條件更好的地主國。最底層是中東國家,第二層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第三層包括台灣和香港,最高層則是加拿大。[16]
        最後作者結論:「對於遷移勞工而言,出國工作不僅是一個身體移動、社會位置變化的過程,也是一個主體認同重新形塑、展開多重自我版圖的過程。[17]

焦興鎧[18]
焦教授主要研究在於國際法如何保護家事工,〈保障外籍家事工作者勞動權益國際基準之研究〉[19],作者先介紹國際勞工組織建構保障外籍家事工作者勞動權益國際基準之發展沿革:一、早期萌芽階段 1919-1949;二、逐漸受重視階段 1950-1989;三、近期之發展 1990迄今。
        而其他國際組織之努力有:一、聯合國本身之公約,雖有對婦女勞動者給予保護,但這些文件都是以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之形式呈現,對會員國並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拘束力。二、歐洲聯盟之規範,A.應享有經濟人權,再細分為:()僱用權。僱用權以平等待遇與取得工作機會兩項最受矚目。()工會權。()社會安全權。()健康權。()住家權。()家庭重聚權。()受教育權,分為勞工及其子女接受職業訓練或再訓練的權利,與他()們子女在工作所在地國家接受教育之權利。B.文化人權,使用母語與文化教學是認同感重要的一環。C.政治人權:()從事一般性政治活動之權利。()參與選舉程序之權利。()從事公職之權利。()居留權及取得公民身份之權利。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規定。
        在綜合評析方面,作者提出了:一、我國僱用外籍家事工作者之情況。二、相關之法律規定。三、外籍家事工作者在我國所面臨之困境。四、相關國際基準對我國之影響。五、目前主管機關所計畫採取之改革措施。
最後的結語是分為近程中程遠程的建議。主要希望政府能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外勞政策。
        焦教授早期也有一篇相關作品,〈論規範外籍家事勞工之國際勞動基準〉[20] 亦是從規範外籍家事勞工國際勞動基準之演進情形開始討論,接著是討論外籍家事勞工國際勞動基準之具體保障內容及範圍,作者認為一、對移民勞工或外籍勞工之保障,是以國民待遇為原則。二、所提供之具體保障層面逐漸擴大。三、自1975年的公約後明確宣示其家屬也應同享相關之權利,之後相關公約都一併加以保障。四、國際勞工組織一向反對非法僱用移民勞工或外籍勞工。聯合國在1990年通過的國際公約中有略為寬鬆。五、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相關公約及建議書,在實際執行時都不易發生效果。六、國際勞動基準並未特別提及是否適用在外籍家事勞工。但1997年出版之報告中,將這類勞工歸類為第二類型之移民勞工或外籍勞工,即不問其工作內容是否有特定性及持續性,而是以特別期間為約定之定期契約工,因此,應屬各項公約保護之對象。
        而這對我國之實質影響上,作者討論了一、我國僱用外籍家事勞工之情況。二、相關之法律規定。三、外籍勞事勞工在我國所面臨的困境。四、相關國際基準對我國的影響。
        最後作者結語是幾項具體的建議:一、對出入境的勞工有系統的意見調查。二、參考其他國家對外籍監護工之立法與實行措施。三、新政府傾向縮減,但目前的趨勢是監護工需求量逐年增加,家庭幫傭逐年減少,政府應對此現象做長期之調查研究,並分析對我國社會之衝擊。

王君琳[21]
王主任記錄了2005年「亞洲女性移民/移工NGO組織者國際工作坊」的內容,讓讀者可知其中的精華,名為〈二00五年「亞洲女性移民/移工NGO組織者國際工作坊」行動發聲〉[22]  
        作者首先介紹了開會的原因,希望能促進社會大眾對新移民女性/移住女工的認識和理解,並且與眾多關注移民、移工、婦女議題的非政府組織(NGO)、學者、律師等,共同發起「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針對特定議題舉辦倡議活動,對台灣移民相關法令進行修訂檢討,也與相關各議題的國際聯盟串連。以下則是這次工作坊的精彩內容。
        在「仲介、暴力與相關法令」方面,討論了:一、跨國勞工與婚姻移民仲介問題,其中包括菲律賓、印尼、越南等國與台灣的問題。二、女性跨國勞工與移民之暴力預防:有夏曉鵑以兩團體成立為例:「南洋台灣姊妹會」、「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自發成立。三、各國跨國勞工/移民政策法令現況,與國際人權保護機制介紹,目前移工所處的困境主要有:1.不得自由轉換雇主。2.嚴格的聘僱年限。3.仲介業者的剝削與濫權。4.政府及媒體聯手的社會污名。5.與台灣本地工會結盟不足。6.家事服務工是「法外孤兒」。
        之後有「社區參訪與文化之夜」。過程中並提出「亞洲女性移民/移工NGO國際工作坊的聯合聲明(文稿)」。接著與公部門座談,與幾個掌管外籍配偶和藍領外勞事務的政府部門進行討論:一、外勞仲介。二、外籍配偶等相關措施,        政府仍以「雖然法令政策有問題,仍得『依法行政』」
        最後有代結論:一、仲介制度存在所衍生的相關問題,亟需解決。二、移民/移工議題實為國際性議題,需要民間團體的跨國連結共同推動。三、移民/移工議題的跨國研究與行動需同時推動,並相互共享。

林秀麗[23]
林主任在論文中以田野訪談的經驗討論起在這篇,〈私領域裡的勞動力買賣與危機從臺中地區菲籍家戶工作者的日常生活實践談起〉[24]的文章中,以自身和移工接觸的經驗寫起,讓菲律賓籍的家戶工作者的生活在文章中展現。
        作者從現場與問題的提出開始,提出許多個案以高價仲介費買一個工作位置。在研究方法與田野經驗中,作者以1999年暑假在台中做實地的採訪,探討「勞動的身體」的販賣的問題:1.不具生產性的商品家務勞動的迷思;2.「勞動的身體」成了一項商品。使得「勞動的身體」成了一個創造利潤的商品。而家戶工作者所面臨的危機也相對地高,選擇的可能性則相對地低。根據作者訪談的情況,大概每十位家戶工作者中,有一位遭到強暴,三位遇到性騷擾,等於近半數的家戶工作者會遇到性暴力,[25]但是卻很難舉證而能得到相稱的正義。
        作者以實地觀察而得到的結論是,雖然家務勞動在許多國家被界定為不具生產力,使得從國家到雇主都暗示著可以善用這個勞動的身體。但是這些移工並沒有受過良好的家庭護理教育,照顧老人和小孩只是用方便的方式,因此「當雇主極力地想剝削(或善用)這群廉價勞動力的同時,受傷害的恐怕止只是家戶工作者而已,還包括雇主的家人。[26],作者最後呼籲要有更多社會團體投入與關心這些外籍家戶工作者,讓她們在工作上免於危險、免受剝削,得到應有的尊嚴。

蔡孟良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組長蔡組長,以自身服務的經驗來撰寫此篇,〈外籍監護工之開放政策與問題初探〉[27]
作者先簡介台灣的情況,因而有外籍監護工之開放歷程:第一階段81.8-89.2月:身心障礙者與重大傷病者。第二階段89.2-89.8月:以年齡區分「一般病症」及「特定病症」。第三階段89.8-90.3月:將第二階段內容修改。
        接著作者介紹外籍監護工政策調整之背景,但需要研究引進的人力是否真正投入需要,而且違法者眾。
    作者提出外籍監護工申請資格之問題與探討:一、程序部分,更以阻卻仲介與不法雇主勾串醫師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應建立個案之長期居家照護需求評估機制。二、實體部分,()巴氏量表作為唯一評量標準之客觀性。()合理之巴氏量表分數。()適用申請之特定病症項目。()受監護人年齡因素是否應予考量─應規劃完善老人居家服務措施。()心智功能障礙者之申請資格。
    作者認為外籍監護工在政府長期照護體系中之定位,應隨著整個長期照護環境之變遷而調整。相信自然可減少外籍監護工之比重。
    作者最後結論,認為長期引進外籍監護工,會阻礙國內長期照護環境的建構與發展。希望能使外籍監護工政策與長期照護政策和醫療照顧政策接軌。

張耿榕[28]
張先生有十二年以上的人力資源管理的實際經驗,作者從與外傭接觸的經驗來寫這篇〈細說外傭管理問題,談台灣經驗〉[29]
        作者從兩大部分來談外傭管理問題,先從「生活管理篇」開始:一、語言問題,外傭可用肢體表達。菲傭有經篩選才來台。但菲傭對老人較沒耐心,監護工市場轉向會「華語」的印尼傭。印尼傭學華語三個月後來台。有些越南傭則被雇主抱怨,從生澀到會「搬弄是非」。
二、情緒問題,問題起源於「定位問題」,雇主若有「主尊傭卑」觀念,易有爭議。台灣家庭的僱傭問題多發生在勞資雙方的EQ低,情緒管理太差。菲傭情緒較會調適;印傭則會「忍氣吞聲」,易失處理先機。若期待處理情緒問題有勞資雙贏,旁人最好採協商而避開管理角度,否則中國人愛面子,難以管理完之後「船過水無痕」。
        三、飲食問題,若雇主若管制外傭食量,就易造成外傭怨懟,因外傭對飲食不知節制。如果外傭不懂得節制,一味浪費、挑食,而偷偷丟棄可食物,應是要被譴責。東南亞地區飲食習慣與台灣差異很大,很難讓外傭在做飯上有成就感。建議雇主家裡的飲食烹飪問題要自己教。飲食問題應視個案來解決。
        四、衛生習慣,衛生問題不勝枚舉,台灣人強調食品衛生重要性,與東南亞國家生活習慣簡陋粗糙不同,可要求外傭一些基本衛生概念,一段時間之後少有雇主再抱怨。
        五、道德問題,多是外傭貪小便宜,拿雇主家中的小東西乃至於金錢。另一問題是外傭結交男友,帶來另一個男人問題。外傭認為雇主是干涉人權,但雇主會認為外傭私人朋友會威脅自家安全。大都道德行為問題,絕大部分來自於外傭,雇主不可不察。
        六、宗教信仰,台灣人對宗教包容,要求外傭燒香等很自然。但成為問題不是宗教信仰問題,而是太多外傭藉由宗教活動機會,見面朋友、拿雇主家食物野餐,使雇主對外傭要求要上教堂一事不願意。外傭易會出現外力的引誘使外傭忘記來台的目的,吃過虧的雇主一定會擔心外傭放假的問題。
        七、性騷擾問題,是最難處理、令人頭痛的問題。通常會教育外傭不可有不雅動作、保護自己等,因發生問題舉證困難,外傭通常難以啟齒,但也有一些是半推半就。通常以巡迴聯絡的方式,盡早掌握處理先機。處理性騷擾問題需多次傾聽、求證,讓雙方充分表達立場。
        在「工作管理篇」方面可分幾方面:一、工作指令的傳達,雇主的指令不清,令外傭無所適從。雇主希望外傭都能舉一反三而產生問題。
        二、工作的質與量,外傭的工作量不可隨外傭的描述起舞,台灣的雇主要求外傭的工作量算是厚道,工作採輪迴的作業方式。仲介會引導雇主做一份務實的工作表以減少雙方落差帶來的失落感。
        三、工資報酬與回饋,自81年至90年十年工資調升22%,可說是世界之最。月薪15,480元。作者認為以台灣引以為傲的存款觀念幫助外傭是遠離貧窮的方式。以後外傭會感謝雇主。
        四、外傭的逃跑問題,外傭的逃跑問題比工廠外勞高,有人認為是高額仲介費,這是推理,如無仲介費也不表示不會有逃跑問題。此問題又製造兩種問題:一是非法雇主,一是非法外傭。需要從政策面解決:
「一是對於僱傭關係不良之雙方給與轉換的機會,以減少因僱傭關係緊繃後外傭孤注一擲選擇逃跑,亦可解除外界批評我們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遣返外傭的罪名。二是對非法外傭嚴懲處以勞役後才遣返離境,免除台灣是非法外傭的天堂。」[30]
        最後作者結論,政府只約束雇主,制不了外傭;仲介公司只管理外傭,卻任由雇主予取予求。外勞政策需人性化、合理化,公權力才得以申張。

薛承泰[31]
薛教授以這篇〈外籍家事勞工聘僱與管理現況之問題〉[32]關心外籍家事工。在前言中先提出引進外傭的背景。接著提出外籍家事勞工的管理問題,有一、生活與文化適應。二、外勞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合法外勞的犯罪率並不高,最多是偷竊,其次是虐待幼童,性騷擾也很常見。菲勞之間的感情事件增多。三、僱傭關係,        女傭或監護工,除了擔心雇主剝削她們的休假時間,更擔心將其住宿與伙食之費用從薪資中扣除,而減少實質所得。四、非法外勞與外勞逃跑,外勞逃跑人數,高峰期在民84年,之後即逐年下降。
        最後有結論與建議,一、外傭與我國婦女之就業的關係,有出現階級意識。老少需看護是「必要」之僱用,但女傭則傾向「消費」。可區分兩者而要求不同錢數的就業安定費。二、外勞逃跑之因素與處置,作者提出六項外勞逃跑之因素。並提出仲介的重要性。需要政府成立組織或公辦民營的仲裁機構。三、仲介費用的合理基礎,需要主管機關簡化流程。

郭玲惠[33]
郭教授在這篇〈外籍家事勞工法律規範之國際比較〉[34]中討論外籍勞工在我國有什麼法律疑議。作者從外籍家事勞工所適用之法律開始談起,雇主可用《就業服務法與其法施行細則》、《外國人聘雇管理及許可辦法》。
        而外籍勞工所應適用之法律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外籍勞工適用我國勞工法令是有疑議的:()差別待遇之禁止。()加入工會之權利。()非法外籍勞工適用法律之疑議,1.否認說。2.肯定說,較能由根本防止非法外籍勞工增加。()外籍家事勞工之法律困境。
        接著討論外籍勞工管理及引進程序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工作及聘僱許可,就服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工作及聘僱許可,廣義上應包括聘僱及許可辦法第十六條之入境及居留許可。()就業安定費之繳納,可參考新加坡的「就業安定稅」方式,避免將「工作許可」與「就業安定費」誤為同一要件。() 勞動契約與聘僱許可、工作許可及入境許可之關連。()專責機構之設立,需克服的問題:1.無法源基礎。2.缺乏橫向的聯繫。3.無下屬單位。
        另外作者也提出德國外籍勞工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首先說明德國引進外籍勞工之背景。之後提出外籍勞工之立法:()適用法令,1.外國人法。2.就業促進法。3.工作許可準則。 ()申請程序。最後是工作許可證,可分1.一般工作許可。與2.特殊工作許可。至於主管機關是聯邦勞動暨社會部主事,有()聯邦就業總署。()聯邦就業總署所設「駐外辦事處」。()專業諮詢服務機構,1.德國聯邦統合外籍勞工暨其家屬關護人協會。2.中央職業介紹所。()非法外勞檢查機構,由聯邦就業總署負責連繫各機構共同進行取締。

九 林津如[35]
        林教授在,〈「外傭政策」與女人之戰:女性主義策略再思考〉[36]一文中表達了她所觀察到的問題,並向政府建議:1.公領域上強調婦女勞動政策的重要性;2.私領域上加強全面托兒服務、老人照顧體系或殘障者照顧體系。而台灣女性與外國女性的利益是否該有優先順序? 另,台傭與外傭之爭的問題如何解決。
    作者以田野調查的方式來研究:與四位菲律賓籍深入訪談;五位雇主與其菲傭;非法外勞;一位仲介和家仲介公司接觸;三個非官方組織;四位台家務工作者。
    作者接著討論「外傭政策」之形成、預設與家務工作者之法令地位,作者也簡介了合法化「外籍女傭」的過程。外籍家務工作者的法令地位可從各方面來看:從健康檢查及其意涵;禁止結婚、懷孕、生子;私屬於雇主,坐困牢籠、轉換雇主不易。從這些方面來檢視這些外籍家務工作者的地位,是位於多重弱勢和被宰制的社會地位。而台籍家務勞動者的法令地位亦是低落,沒有任何的法令保障。
    作者再細談菲籍家務勞動者的問題,有大批的菲籍女性來台工作,但菲籍家務勞動者的工作條件極差,充滿了指導與監控;與雇主的關係是要與男主人保持距離;僱傭關係可區分成兩類型:一是保持生意關係,一是情感控制類型。而這些外傭,也有自主性的抗爭,之一是休假時間的拉鋸戰;自主性的抗爭之二是食物與進食方式的支配自由。
    作者接著討論台籍家務勞動者的歷史和現在。作者從台灣幫傭業簡史(台北地區)開始,19501960年代-1980年代早期很多,但1997年之後很少。這些幫傭的工作者多是父權結構下被迫獨立求生存的女性。台籍家務勞動者的工作形式及家務安排可分兩類型,一,全日幫傭;二,日間幫傭。作者以訪談的內容來討論台籍家務勞動者的工作條件與僱傭關係,大都是雇主對台籍家務工作者愈來愈挑剔,最後導致受雇者不滿而離去。她們的權力有限,很難有協商的空間;也沒有工作自主,及至外籍幫傭開放後就因不想領不合理的低薪而導致失業。
    接著作者解析台籍與外籍家務勞動者的工作經驗與抗爭手段,當「愛的勞動」成為「有酬的工作」時,雇主期望它是低價的。台籍家務勞動者完全以非正式的方式與雇主進行交易,外籍家務勞動者雖有工作契約保障,但是它對基本勞動條件的保障有限。國家也不願為保障這些家務勞動者而努力。在解析外籍與台籍工作者間的結構性競爭時,作者以菲籍與台籍家務工作者之工作條件之比較,製有表格,從薪資、食宿供給、勞健保、政策影響…等做比較。可說兩者皆是共同弱勢的地位。而台籍或菲籍的僱傭關係與自主性的抗爭是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展現。
作者最後探討「外傭政策」與女人之戰:女性主義策略再思考。作者認為「外傭政策」的存在,透露著不同族群的女性在台灣社會中共同的弱勢處境。女性主義者期待國家能立法,讓「家務照顧工作社會化」。

劉黃麗娟[37]
劉研究員整理此文,是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898月所舉辦的「外籍監護工聘僱與管理問題研討會」論文與討論結果彙總並改寫而成,題為〈外籍家事勞工之聘僱、管理、法律規範與保護機制之探討〉[38]
        在前言中提出,「外籍監護工聘僱與管理問題研討會」有三大主題:外籍家事勞工聘雇與管理現況與問題、外籍家事勞工法律規範之國際比較、外籍家事勞工保護與監督。接著討論外籍家事勞工聘僱與管理之現況與問題,由教授和專家發言:
一、台大社會系教授薛承泰,相關的主要問題包括:()生活與文化適應。()外勞的犯罪與差行為。在結論中提出外傭與我國婦女之就業、外勞逃跑因素與處置、合介費的合理基礎等三現象討論。
        二、天主教國際海員中心朴世光神父,從教會團體關懷外勞人權角度,以多年協助外勞爭取應有權益之實際經驗,針對實務管理與仲介制度提出批評與建議。建議應徵詢非政府組織(NGO)之意見,針對行業對外勞的特別需求及如何保留就業機會給本國勞工進行評估,才能兼雇經社發展。至於溝通不良之問題,如有一份清楚的工作內容(雙語)合約,應能有效保障外勞權益。另我國的稅制對低收入且停留時間未超過183天之外勞顯得不合理。外籍家事勞工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情況嚴重。也希望政府提出改革,使法規能符合國際勞動基準。
在外籍家事勞工法律規範之國際比較方面,有中研院歐美研究所焦興愷研究員提出,國際勞動法的層次,對規範外籍勞工之國際勞動基準做一全面的回顧與評析。
也有台北大學郭玲惠教授提出,外籍勞工適用本國法律的相關問題,亦介紹德國外籍勞工所涉法律規範。
        在外籍家事勞工保護與監督機制之建立方面,有台大社會系王麗容教授建議,對外籍家事勞工保護體系之建立,首應加強外籍家事勞工引進前對於接受國的文化認知與工作知能訓練、學習工作的態度。其次是加強各地外勞諮詢服務中心的功能。最後,政府應輔導民間外勞服務組織正式立案,並且結合仲介公司和民間外勞服務組織,形成服務外勞的基層網路。
        最後是本文作者中華勞資關係研究所副研究員,從家事勞動本質來思考外籍家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困境。對外籍家事勞動工保護提供幾個思考方向:一,為了解國際勞動組織與人權團體所關懷的基本訴求為比照國民待遇 之權益保障;二,為肯定外籍勞工之團結權;三,建構速戰速決的勞資糾紛處理機制;四,提供外籍勞工涉訟之庇護協助;五,以雙邊及多元合作的方式解決外勞聘僱及工作過程所產生之問題。
作者認為要建立外籍家事勞工的保護機,首先應先具備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之意識,如此才能於解決問題時促發共識。利益團體間若要凝聚共識必須運用網絡連結(networking)的概念。而網絡連結的第一步為核心價值之互相承認。接著則是以統整核心價值作為開展對話的主題。
        另一篇劉研究員的研究是〈外籍幫傭及外籍監護工對國內就業之影響〉[39]
主要是提出引進外籍幫傭或監護工對女性雇主就業是有影響的。也認為雇用外籍幫傭對小孩的學習與文化認同確實有負面影響。
因此作者建議:一、減少外籍監護工與外籍幫傭排擠本國勞工:()勞委會可自行調整的部分,1.展開對家庭雇主相關法令的宣傳;2.外籍家事勞工的引進應該朝專業化發展;3.適度提高就業安定費。()有修法並需協調其他政府部分的部分,1.提高外籍家事勞工的工作權意識,鼓勵其主動拒絕雇主或仲介的不合理業待並予以適切的保障。2.提供本國類似職業勞工多元就業服務管道。3.重新思考職業工會的定位與其就業輔導功能。4.落實雇主違法雇用外籍家事勞工的罰責。
        二、避免本國女性因縮減外籍監護工名額而退出勞動市場:()勞委會可自行調整的部分,1.重行思考外籍監護工申請標準及考量要件。2.外籍監護工申請標準應爭取各界最大共識。3.加速部分工時工作及非典型僱用的推廣工作。()有待修法並需協調其他政府部門的部分,1.提供居家照雇需要家庭的經濟性援助。2.落實社區型的家庭照顧機制。
        後續研究方向建議:1.應評估公共政策對於部分職業的就業影響。2.可針對外籍監護工之受照顧對象健康狀況進行研究,以了解照顧品質、效益及衍生問題。3.外籍監護工不當使用對本國看護及保母的確會造成就業衝擊,但絕不是唯一因素。
        劉研究員在民89年發表的文章是,〈從家事勞動的本質看外籍幫傭與外籍監護工的保護〉[40]。作者首先提出家事勞動的本質,家事勞工「擬似家人」的模糊認同,家務工作被視為私人事務,是所謂「愛的勞動(labour of love)」。
        其次是提出對外籍家事勞動者的三重歧視:性別、國籍、階級。一、性別歧視:1.性別與勞動參與率,國內女性勞參率的變化,根本無法反應國內婦女的實際工作價值。2.經濟、社會及家庭的趨力,家務勞動成了跨國間女人的事務,現行制度只是深化性別歧視下的社會分工機制。二、國籍歧視:1.國人優先的就業服務政策,依據藍領與白領的不同有不同的法令政策。2.族群文化的差異性。三、階級歧視:新台灣還有類似農業社會的農奴與長工制。
第三是提出確定外籍幫傭與外籍監護工保護的幾個方向:一、國際關懷的重點:1.勞動契約的型態,1997年之三邊專家報告中將遷移/移民勞工的僱用型態分為三種類型:一,可申請長久居留之移民勞工;二,不分工作內容是否具有特定或持續性,以時間為約定的定期契約勞工;三,有時間期限之約,工作本身亦受時間影響。2.外籍幫傭與外籍監護工的脆弱性,家事勞工為第二類型。我國則區分家庭幫傭與監護工兩類。二、外籍家事勞工與基本勞動權,行政官員及立法委員是否願意冒著頂撞民意的風險為外籍人員折衝相挺?        三、速戰速決的勞資糾紛處理機制,在勞資爭議處理法需要盡速修訂的同時,如何建構迅速有效的勞動司法救濟管道才是重要。
        第四是提出外籍勞工涉訟時之人權保護,外籍勞工庇護協助。一般而言如果訴訟會有三類:行政、工作權益、一般刑事案件。這些受迫害或與雇主進行法律訴訟的外國人既非法院判決有罪之人,理應視其情況而由不同性質之機構暫時按納或安置。主管機關應設置似中途之家的避難所,以提供人道保護為原則。
        第五是外勞聘僱及工作過程亟待解決的問題:1.避免引進過程中資訊及資料、文件有任何造假或不實情形。2.仲介有責任讓求職者能具體想像未來的工作型態與環境。3.降低外勞來台的成本並增加媒合成功率。4.促進跨國多邊合作。5.推動仲介業自律公約。6.充分的教育與諮詢管道。
        最後作者結語是,網絡連結的第一步為核心價值之互相承認。希望主觀的民意代表或行政官僚是否能能放下身段,誠懇地傾聽各種不同的聲音。
       
十一 成之約[41]
成教授以此篇〈外籍幫傭政策及其影響的探討〉[42],對外籍幫傭政策內涵與外籍幫傭引進的影響加以剖析。
        作者先討論政策方向及意涵,最初政府對外籍幫傭的引進持反對態度。在民八十年初主張改變,認為外籍幫傭可補充與分擔婦女的家務工作,以達到促進婦女就業的目標。政府將外籍幫傭引進定位為補充性的立場,也可自公告中略窺一二。[43]作者認為開放的原因如下:1.僅管婦女勞動力參與率逐年增加,但是仍有相當大比例的婦女屬於非(有償)勞動力人口。2.由於婚姻狀況和子女對婦女勞動力參與居主要影響因素,導致婦女勞動力參與呈現一M曲線。作者斷言政府開放外籍幫傭引進的主要原因是要滿足婦女對無償勞動人力的需求,希望協助婦女解決家事工作分擔或替代的問題。
        作者認為有三個面向探討外籍幫傭引進之影響:一、就業的影響,婦女就業選擇「有償勞動」是激勵因素;「無償勞動」是阻遏因素。影響婦女參與「有償勞動」的激勵因素可概述如下:1.家庭結構的改變,主幹家庭組織型態的減少。2.單薪家庭收入無法應付物價及房地產價格。3.婚姻價值觀、「多子多孫」的觀念和「女子無才變是德」等謬誤的改變和匡正。
作者認為經濟生產行列,其中仍充滿諸多阻遏因素:1.男女分工的社會價值觀。2.家庭組織型態的改變。3.都市空間結限制婦女勞動力的參與。4.幼兒教育設施提供之不足。作者認為開放外籍幫傭對婦女就業並未產生積極作用,還可能影響女性勞動人口之就業機會。
        在婦女地位的影響方面,作者認為,婦女藉由工資指揮另一婦女從事家事工作,並不會幫助婦女地位提升,反而可能惡化。作者也認為家事工作只是從一位婦女轉移到另一位婦女身上而已。
        在對勞動人權的影響方面,一般而言,外籍幫傭的工作狀況具有以下特點:1.低工資、長工時。2.工作內容繁瑣。3.工作與休息不易分割。4.外籍幫傭不僅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也無法受到工會的聲援,勞動檢查更是鞭長莫及。作者認為外籍幫傭的聘僱似乎與國際社會提昇勞動人權保障的努力形成強烈對比。
最後作者結論,一、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幫傭是企圖達到鼓勵婦女就業的目的,然而調查結果顯示,引進的目的似乎並未達到。二、外籍幫傭的引進對於婦女社會地位的提昇不僅無益,反而有害。三、外籍幫傭在解僱、聘僱、工作條件上都缺乏法律的保障,加上動輒喪失工作權的危機,不能幫傭地位如同奴工,有違反「強迫勞動禁止」之虞。

十二 高淑貴[44]
高教授對成博士的看法有相當程度之不認同,因此寫成此文,〈對成之約博士「外籍幫傭政策及其影響的探討」的因應與建議〉[45]
    作者批評成博士的文章內容欠缺客觀、周延。作者提出:「本人的研究發現,就業的已婚育兒期婦女,其角色衝突最為嚴重。」、「社會網路的支援日顯重要。」、「其實外籍幫傭引進與否之所以成為政府政策考量之議題應該說是供需問題。[46]
作者以三個面向與成博士的觀點不同做分析:1.在「就業的影響」方面;2.在「婦女地位的影響」方面;3.在「勞動人權的影響」方面。最後並給成博士四點文章上的建議。


[1] 藍佩嘉女士,西北大學社會學博士,台灣大學社會系專任副教授,專長領域:性別研究、勞動研究、國際遷移、質性研究方法。
[2] 藍佩嘉,〈階層化的他者:家務移工的招募、訓練與種族化〉,《臺灣社會學刊》,第34卷,民946月,頁1-57
[3] 藍佩嘉,〈階層化的他者:家務移工的招募、訓練與種族化〉,《臺灣社會學刊》,頁51-52
[4] 藍佩嘉,〈階層化的他者:家務移工的招募、訓練與種族化〉,《臺灣社會學刊》,頁52
[5]藍佩嘉 講、羅融 記錄,〈一個質性研究的誕生--以家務移工的研究為例〉,《婦研縱橫》,第76 卷,民9410月,頁22-30
[6] 藍佩嘉 講、羅融 記錄,〈一個質性研究的誕生--以家務移工的研究為例〉,《婦研縱橫》,頁28-29
[7] 藍佩嘉 講、羅融 記錄,〈一個質性研究的誕生--以家務移工的研究為例〉,《婦研縱橫》,頁P29-30

[8] 藍佩嘉 講、羅融 記錄,〈一個質性研究的誕生--以家務移工的研究為例〉,《婦研縱橫》,頁p30
[9] 藍佩嘉,〈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僱用家務移工的三角關係〉,《臺灣社會學》,第8卷,民9312月,頁43-97
[10] 藍佩嘉,〈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臺灣社會研究》,第48期,民9112月,頁169-218
[11] 藍佩嘉,〈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臺灣社會研究》,頁173
[12] 藍佩嘉,〈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臺灣社會研究》,頁185
[13] 藍佩嘉,〈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臺灣社會研究》,頁189
[14] 藍佩嘉,〈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臺灣社會研究》,頁195-196
[15] 藍佩嘉,〈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臺灣社會研究》,頁200
[16] 藍佩嘉,〈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臺灣社會研究》,頁208
[17] 藍佩嘉,〈跨越國界的生命地圖:菲籍家務移工的流動與認同〉,《臺灣社會研究》,頁211
[18] 焦興鎧教授,中央研究院歐美所教授,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律科學博士候選人。
[19] 焦興鎧,〈保障外籍家事工作者勞動權益國際基準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第35期,民941月,頁147-180
[20] 焦興鎧,〈論規範外籍家事勞工之國際勞動基準〉,《勞資關係》,第19卷第5期,民899月,頁25-46

[21] 王君琳,婦女新知基金會研發部主任。
[22] 王君琳,〈二00五年「亞洲女性移民/移工NGO組織者國際工作坊」行動發聲〉,《婦研縱橫》,第77期,民951月,頁1-17  
[23] 林秀麗,現任臺灣國際醫療行動協會移民健康及人權部主任。
[24] 林秀麗,〈私領域裡的勞動力買賣與危機─從臺中地區菲籍家戶工作者的日常生活實践談起〉,《社區發展季刊》,第101期,民923月,頁200-212。本文節錄自林小姐的論文內容,另一篇亦然:林秀麗,〈一群為國家視所略的「勞工」:國家政策制定對菲籍家戶工作者的影響〉,《東海社會科學學報》,第21期,民9012月,頁1-25
[25]林秀麗,〈私領域裡的勞動力買賣與危機─從臺中地區菲籍家戶工作者的日常生活實践談起〉,《社區發展季刊》,頁207
[26] 林秀麗,〈私領域裡的勞動力買賣與危機─從臺中地區菲籍家戶工作者的日常生活實践談起〉,《社區發展季刊》,頁210
[27] 蔡孟良,〈外籍監護工之開放政策與問題初探〉,《就業與訓練》,第19卷第3期,民905月,頁8-13
[28] 妙管家家事服務集團總經理,也是台北市人力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仲介)
[29] 張耿榕,〈細說外傭管理問題,談台灣經驗〉,《就業與訓練》,第19卷第3期,民905月,頁20-24
[30]張耿榕,〈細說外傭管理問題,談台灣經驗〉,《就業與訓練》,第19卷第3期,民905月,頁24
[31] 薛承泰,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32]薛承泰,〈外籍家事勞工聘僱與管理現況之問題〉,《勞資關係》,第19卷第5期,民899月,頁6-24
[33] 郭玲惠,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34] 郭玲惠,〈外籍家事勞工法律規範之國際比較〉,《勞資關係》,第19卷第6期,民8910月,頁6-24
[35] 林津如,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的助理教授。
[36] 林津如,〈「外傭政策」與女人之戰:女性主義策略再思考〉,《臺灣社會研究》,第39期,民899月,頁93-151
[37] 劉黃麗娟,中華勞資關係研究所副研究員。
[38] 劉黃麗娟 整理,〈外籍家事勞工之聘僱、管理、法律規範與保護機制之探討〉,《就業與訓練》,第19卷第3期,民905月,頁3-7
[39] 劉黃麗娟,〈外籍幫傭及外籍監護工對國內就業之影響〉,《就業與訓練》,第19卷第3期,民905月,頁14-19
[40] 劉黃麗娟,〈從家事勞動的本質看外籍幫傭與外籍監護工的保護〉,《勞資關係》,第19卷第6期,民8910月,頁25-51
[41]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
[42] 成之約,〈外籍幫傭政策及其影響的探討〉,《勞工行政》,第109期,民865月,頁51-60
[43] 本文有民8284年之公告內容,頁52
[44] 國立台灣大學農推系教授。
[45] 高淑貴,〈對成之約博士「外籍幫傭政策及其影響的探討」的因應與建議〉,《勞工行政》,第109期,民865月,頁61-64
[46] 高淑貴,〈對成之約博士「外籍幫傭政策及其影響的探討」的因應與建議〉,《勞工行政》,頁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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